社論指出,更進一步說,司法文化決定了司法制度。一個到現在都還很難根除的觀念是,不歡迎嫌犯在偵查中或聲押程序中聘請辯護人,於是制度上即使是辯護律師到場也以偵查不公開為由不許檢視聲押的證據。台南地院的聲明顯示了一點,一面倒的檢方聲押證據,無論隱藏著多嚴重的錯誤,也會讓法官嚴重偏聽;沒有機會兩面俱呈,法院很容易就淪為檢方的橡皮圈章。這豈是當初將羈押權移由法院把關的制度本意?老舊的司法文化正是制度革新行百里半九十的關鍵原因。如果本案中法官完全沒有犯錯卻仍會誤押無辜,難道不該成為懲前毖後、改善聲羈押制度的理由?
說得更透徹一些,司法文化中最欠缺的就是保障人權的真正信仰,即使“憲法”、刑事訴訟法乃至相關法規典章都已嚴密規定了可以防範錯誤發生的程序,誤押的事件仍然在接力作業的警方、檢方、法院多少經手人員的眼皮底下與手掌心中發生。只要略加省思,就可以知道本案所以誤押,乃是因為指認程序、筆錄記載、警方勤務教育、辯護權利,每一個制度環節都告失靈的結果,警方未盡偵查的注意責任,檢方未盡專業判斷責任,而法院則完全受制於檢警,起不了任何基於正當程序保障人權的把關作用。接下來,如果只有機關與機關推諉責任,卻完全看不見誠心檢討、補強漏洞的努力與措施,那我們又有什麼理由為台灣的法治人權感到自豪,為司法改革的成就鼓掌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