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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地時間2015年9月29日,美國加州山景城,谷歌發布最新無人駕駛汽車。 |
中評社北京3月2日電/谷歌公司2月29日表示,在該公司一輛無人駕駛(或自動駕駛)汽車與一輛公共汽車2月中旬發生的輕微碰撞事故中,無人駕駛汽車應“承擔一定責任”。
這或是谷歌無人駕駛汽車首次在事故中需要承擔責任。
試車員認為公交會減速讓行
谷歌2月23日提交給美國加利福尼亞州機動車輛管理局的事故報告寫道,這起事故於2月14日發生在谷歌總部所在地矽穀的芒廷維尤市(又譯“山景城”)。
當時,谷歌公司一輛“雷克薩斯”牌改裝無人駕駛汽車在芒廷維尤市街頭測試,並駛入一條較寬的車道。在無人駕駛汽車試圖繞開道路上的沙袋、向左並入道路中央時,卻意外與一輛公共汽車的右側方相撞,導致無人駕駛汽車左前翼子板、左前輪和駕駛側傳感器受損。所幸雙方車輛中沒有人員受傷。
按照加州法規,無人駕駛汽車的試車員需坐在前方座位以在必要時操控方向盤控制汽車。但谷歌表示,試車員當時認為,公共汽車會減速讓行,所以沒有進行任何操控。
按美聯社的說法,儘管在事故報告中沒有談及過錯方一事,但在2月29日發表的一份聲明中,谷歌承認應“承擔一定責任”。
“我們顯然應當承擔一定責任,因為如果我們的汽車(當時)沒有(繼續)行駛(並入),這一相撞事故就不會發生,”聲明說,“但即便如此,我們的試車員當時(的確)認為,公共汽車會減速或停車讓我們並入,而且車道有足夠的(並入)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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