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2月17日電/2月7日,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制定發布《關於平台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文件以反壟斷法等法律規定為依據,強調反壟斷法及配套法規規章適用於所有行業,對“二選一”“大數據殺熟”等平台經濟領域熱點問題作出回應,為制止和預防平台經濟領域壟斷行為提供指引。
南方日報發表評論員文章表示,近年來,從通信出行到電商娛樂,背後往往有互聯網企業的身影。平台經濟這種生產力新型組織方式正在深切地改變每個人的生活,成為經濟高質量發展重要引擎,其創新屬性對產業轉型升級、參與國際競爭具有積極作用。然而,過於快速的擴張伴隨著無序發展隱患,壟斷問題在其中尤為突出。資本為逐利而“圈地”壟斷進行惡性競爭,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反而妨礙行業內部創新及整體經濟穩定發展,也將嚴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與社會公共利益。規範互聯網經濟發展,打擊平台壟斷,已成為世界範圍內的共識。
在此背景下,中國加強互聯網平台經濟反壟斷力度勢在必行。早前召開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將強化反壟斷和防止資本無序擴張作為2021年經濟工作中八項重點任務之一,要求完善平台企業壟斷認定等方面的法律規範,提升監管能力。《指南》正是從制度規範方面著手,結合平台經濟特點,對現行法律細化處理,為監管部門更好地適用法律,打擊平台經濟領域的壟斷行為指明路徑。
文章分析,首先,《指南》明確了監管基本原則及相關概念界定。反壟斷執法機構開展工作,首要原則便是保護市場公平競爭。同時考慮到平台經濟發展的新局面,要在依法科學高效監管基礎上,重視激發平台創新創造活力,維護各方合法利益。相關市場界定直接關係到能否認定壟斷地位,兼之平台經濟業務複雜多變,向來是互聯網反壟斷重點難點。“3Q大戰”中,最高法認定騰訊QQ不具備市場支配地位,主要依據就是相關市場界定。《指南》從相關商品市場、相關地域市場兩方面進行了符合平台經濟特點的闡釋,將技術壁壘、網絡效應、跨界競爭等因素納入考慮,強調對個案進行具體分析,為日後破解“界定難”提供了方法借鑒。
其次,《指南》遵循反壟斷法文本結構,分別對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經營者集中,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四種主要壟斷行為作出規範。反壟斷法實施後,中國前後出台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指南、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數十部,構成了反壟斷法律體系,但針對互聯網經濟的規範比較零散。此次《指南》的出台讓平台經濟反壟斷治理有了相對完整的體系,使政策規章與法律充分對接,細節處也更加豐滿,更有現實意義與可操作性。
例如,與傳統產業領域相比,平台經濟領域的壟斷協議隱蔽性強,易於達成軸輻協議。《指南》將沒有通過書面、口頭形式,而是採用數據、算法、平台規則或其他方式,在實質上達成協調一致的行為也包含在壟斷協議內,可以防止個別平台成為反壟斷的漏網之魚。又如,在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一章,《指南》將“二選一”、獨家交易等情況列為限定交易的考慮因素,並提出可以重點考慮屏蔽店鋪、流量限制等懲罰性措施,和給予補貼、折扣等激勵性措施。這對處理現實生活中的一些案例具有極大的指導價值。
另外,《指南》在制度設計上富於彈性。對於“大數據殺熟”現象,《指南》列舉了認定構成差別待遇的考慮因素,並將交易習慣、隨機性交易、針對新用戶在合理期限內開展的優惠活動等作為正當理由,排除在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差別待遇行為之外。在認定壟斷協議的考慮因素中,把經營者基於獨立意思表示作出的價格跟隨排除在外。基於現實情境作出差異化處理,能夠降低“誤傷”概率,讓監管更加有的放矢。
文章指出,平台經濟不是反壟斷的法外之地。2020年,市場監管總局對阿里巴巴實施“二選一”等涉嫌壟斷行為立案調查,對阿里巴巴投資有限公司、閱文集團和深圳市豐巢網絡技術有限公司因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分別給予5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可以看出國家在平台經濟領域反壟斷的決心。《指南》的公布則意味著在規則上也有了更為完善的依據,需要有關部門下一步將其落實到位。企業也要以之約束自身經營活動,提高社會責任感,自覺維護平台經濟的競爭生態,實現良性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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