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勢心態”的蔓延是現在社會情緒的一種表達,是公民對社會公平正義的呼喚。為了合理地解釋什麼是公平正義,我們首先要區分兩種不同性質的社會流動或弱勢化。
一種可稱之為“在合法競爭中發生的弱勢化”。比如,在殘酷的市場競爭中,有的企業發展壯大成為名牌企業,也有的企業則敗下陣來,甚至破產了。在市場競爭(或稱作初次分配)中發生的弱勢化現象卻又難以避免。在這種競爭中,只要競爭的規則或程序是合法合理的,由此產生的社會流動也就具有合理性和公正性。這樣的制度設計可以提高整體的勞動生產率,是我們可以接受的。雖然競爭具有合理性與公正性,但是,一些人的下降流動或弱勢化總不是好事情。在競爭中,弱者當然競爭不過強者,特別是人群中的老、弱、病、殘,往往是競爭體制中的失利者。從社會制度建設的角度看,也必須對競爭中的失利者提供保護的機制。因此,一個和諧的社會,必須有良好的社會福利、社會保障制度,對於老、弱、病、殘,對弱勢者、對下降流動者提供社會保護。
另一種可稱之為“制度障礙型的弱勢化”。這種弱勢化不是在合理的競爭之中發生的,所以,也可以稱之為“非競爭型的弱勢化”。這種弱勢化的特點是,從一開始就將一部分社會成員排斥在外了。換言之,在跑步比賽起跑點的時候,就排斥了一部分人,不許他們參加比賽,或者讓他們後跑。顯然,這種“制度障礙型的弱勢化”是不公平、不正義、不合理的。如果仔細考察各個方面的體制、機制,就會發現問題具有普遍性的。比如,機關事業單位的非正式工,很多講課效果不錯的“代課老師”等。如果再仔細分類的話,這裡面有些弱勢化是制度設計時就被排斥了的群體,有些是受到制度歧視的群體,也有些是被制度忽視甚至被制度遺忘了的群體。譬如,在職業技術職稱制度方面,我們更重視的是高層次的職業技術職稱,而對於普通勞動者的職業技術職稱,表面上也建立了體制,但實際上形同虛設。廣大一線的、直接從事生產勞動的勞動者的職業技術職稱更是被忽視的。這種“非競爭型的弱勢化”更需引起全社會的關注。
一個公平正義的社會,應該是充滿機會的社會,應該為社會成員提供通過競爭實現地位上升的渠道,任何人只要努力都有上升的機會。從這種角度看,我們的改革事業最為重要的目標應該是通過深化改革,最終實現在公民意義上的公平公正,即只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他們都應該有平等的競爭機會,都不應該受到制度的排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