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嚴重的是,如此測試“市民素質”,比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之有關規定,不免有擾亂公共秩序之嫌疑。事實上,該《條例》第三章第十九條就明確寫到,有下列擾亂公共秩序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其中,(二)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市場、商場、公園、影劇院、娛樂場、運動場、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的秩序的;(四)結夥鬥毆,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者進行其他流氓活動的;(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實、故意散布謠言或者以其他方法煽動擾亂社會秩序的;(六)謊報險情,製造混亂的。顯然,不論某電視台如此“測驗市民素質”是出於什麼目的,其行為都有意無意地觸犯了《條例》第三章第十九條之上述四款法規。而事後趕到的民警可能正是基於某電視台工作人員已涉嫌擾亂公共秩序,才作出對“他們一行七人進行了批評教育,隨後責令他們離開淮安”的處罰決定。
隨著電視台的競爭白熱化,各電視台為了爭奪觀眾,以提高收視率,可謂是八仙過海,各顯神通,這當然是有必要的,但問題是,無論何時,都不能將無聊當有趣,更不能為了經濟利益而劍走偏鋒,甚至觸犯法律。畢竟,電視台除了自身的經濟利益,還擔負著宣傳法制和倡導主流價值觀的公益使命。
“測驗市民素質”之前先測試一下電視台工作人員的素質,有網友如是批評某電視台的做法。誠哉斯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