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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死不救立法懲治 社會信任道德拷問無力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10-23 10:26:03  


 
  趙志疆 立法應獎懲結合

  在立法形式上,“見死不救”立法當採取“獎懲結合”的方針。鼓勵“見義勇為”,避免“見死不救”除了根據“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給予行為人一定的“獎勵”之外,政府還得對類似的行為給予特別的贊許和肯定。當然,如果被救助者是條“毒蛇”,我們可借鑒新加坡的律法規定,“毒蛇”除須親自上門向見義勇為人賠禮道歉外,還必須對“毒蛇”施以民事的、經濟的、行政的和刑事的處罰。

  其次,“見死不救”違法是否構成犯罪呢?我以為,由道德義務向法律義務的轉化,除了具備成熟、堅實的社會主流意識基礎之外,需要國家運用立法權完成法律形式上的細致劃分。從歐美國家的立法來看,“見死不救”構成犯罪有著嚴格的限制。在見死不救罪的條文中,雖各國表述不同,但一般只適用於人身安全受到嚴重威脅之時,而且,對於根本無法實施的救援,即便行為人有能力救援而誤認為無法救援,也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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