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亂象提醒我們,首先,要與時俱進完善法律法規。現實中,之所以存在無德專家和偽專家,很重要的原因在於,在現行法律中,還沒有專門針對鑒定人員在文物鑒定環節擔責方面的規定。東窗事發後,出具鑒定者除了名聲上的損失,幾乎無需承擔其他風險。因此,應盡快補住缺乏法律層面的硬性規範和監管的漏洞。
在新法律法規還未出台以前,工商等有關監管機構和職能部門應該加強管理,認真執行已有的文件精神,切實負起責任來,“大撒把”式的管理,縱容有意作假牟利的“專家”和無良商家肆無忌憚,只能讓資本占山為王, 藝術落草為寇。
此外,還需要行業自律的治理。我國民間的文物鑒定現在還未形成成熟的行業自治,行業自治雖然不具有強制性,但是作為一種社會規則,對行業的規範會起到一定的積極作用。如果建立行業的退出機制和黑名單制,將那些有意制假謀取暴利的商家清出行業,對那些被多次證明缺乏鑒定能力並惡意擾亂市場的專家,摘下他們頭上的“桂冠”,諸如此類的行業自律規定,也會有效抑制亂象的產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