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5月16日電/《中國青年報》報道,近日,一則“張傑私吞粉絲募款、貪污粉絲募集解約金”的消息把歌手張傑推上風口浪尖。根據網友的爆料,其“粉絲會”曾於2008年募捐了100餘萬元,用於支付張傑的部分違約金解決合同糾紛,“粉絲”還曬出了當年捐款的發票和公證書。張傑隨後發表聲明稱款項“未經我手”,強調絕沒有私吞歌迷募款,並公開許諾要為歌迷辦一場免費演唱會。
崇拜娛樂、體育明星,是正常的心理狀態,在青少年中尤為普遍。但是,崇拜偶像也要有一定的限度,尤其是沒有獨立收入的青年學生,需要量力而行。瘋狂地“追星”以至於發展成為傳銷式的“集資”、“募捐”,不僅可能導致心理上的偏差,也容易導致財產的損失。
從法律上看,“粉絲會”的行動是一次集體捐贈活動,應該是合法的,張傑接受捐款,也並無違法之處。但問題是,這些募捐款項到底用於何處無從得知。“粉絲”管理組織能不能保證錢不被挪用呢?明星又如何能夠證明捐款被用於合適的地方?這其中缺乏必要的監管程序。一些明星的貼吧中提供的集資方式,是讓“粉絲”在淘寶上購買手機充值卡,這些錢究竟到了誰的口袋裡,用來幹了什麼?“粉絲”無從得知。在張傑“粉絲捐款100萬”事件中,組織募捐的歌迷保存了匯款憑證和公證書,但是這筆錢有沒有被他“私吞”,“粉絲”亦無從得知。
這些“偶像明星”,尤其是從選秀節目走出的明星,大部分的“粉絲”,都是十幾歲的青少年。他們沒有自己的收入,用來“追星”的錢都來自父母。拿著父母給的“早飯錢”為素未謀面的明星集資,這種行為已經超過了“追星”的正常限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