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論是罰款20萬元還是50萬元,相對歷史建築的價值而言,區區幾十萬元顯然經不起推敲。即便拋開歷史建築的價值本身,一旦將建築物所在地開發成樓房或其他場所出售,在房價地價均居高不下的當前,所獲得的收益不知道是罰款的多少倍。這些普通百姓都能想到的細節,難道相關部門想不到?在這樣的規定下,罰款有了對歷史建築“明碼標價”的意味,開發商只要出得起罰款即可擅自拆除,與其說是保護,還不如說是一種變相拆除。
事實上,最高罰款50萬元的做法已有一些前車之鑒。據媒體報道,浙江寧波月湖西區35處歷史建築19處被拆,而在整個浙江省的歷史上,一共只開過3張50萬元的文保罰單,對歷史建築的“保護”名存實亡。有此前車之鑒,武漢有必要吸取經驗教訓,提高懲罰標準。倘若不重拳出擊,何以儆效尤?何以制止擅拆歷史建築事件頻繁上演?
歷史建築之所以不被重視,很大程度上源於無法可依。法國早在1840年就出台了歷史建築保護法,迄今為止,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都有歷史建築保護法,而我國目前只有《文物保護法》,沒有任何有關城市保護和建築保護的法規。歷史建築作為不可複制的時代記憶,加快保護立法勢在必行。只有用法律給歷史建築提供強有力的保護,才能讓它們以文化遺產的身份世代相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