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藝術品價值的評估難題
藝術品價值包括物理價值與精神價值兩方面,後者占藝術品價值較大比例且受主觀判斷影響。現階段,由於系統的評價體系與相應的標準還未確立,尤其是精神價值難以準確評定,藝術品估價常常會偏離其真實價值。為避免承擔過高責任,保險公司不願貿然承保。
在國外,已有60多年歷史的藝術品投資經紀人制度較好地解決了估值問題,該制度主要涉及藝術品代理公司、藝術品投資經紀人、藝術品投資人和藝術家四方主體。藝術家將作品委托給藝術品代理公司,藝術品代理公司通過藝術品投資經紀人定向地向藝術品投資人(收藏家)推薦購買,藝術家並不直接參與交易,減少了其對交易價格干預的可能性。
(3)保險公司專業化防災、防損服務缺失
藝術品一旦受損就難以複原,故大多數投保者最在意的並不是藝術品受損後的補償,而是如何防止意外的發生。防災、防損作為保險的重要派生職能,對藝術品保險而言尤為重要。
在國外,保險公司將防災、防損與承保、理賠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如占全球1/3市場的法國金盛藝術品保險公司(AXAART)有專業減災防損方面的工程師,他們會定期去客戶家中或存放倉庫進行指導、檢查,對客戶存放的藝術品提出具體的改進建議。
目前,由於專業水平的局限,國內保險公司在具體業務中無法提供類似服務,這一方面會增加保險標的出險的可能性;另一方面,投保者缺乏專業指導,可能會導致保險範圍外非突發性事故的發生,對其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
(4)藝術品保險風險難以分散
藝術品價值高昂且存放較為集中,導致投保金額較大,為避免風險的過度累積,風險分散對保險公司顯得尤為重要。一般來說,保險公司的風險分散主要有兩種途徑:一是擴大承保標的範圍與數量,實現概率上的分散;二是再保險分保,向其他公司轉移風險。目前,由於國內藝術品保險業務量還很小,開辦此類業務的保險公司不多,再保險風險分散渠道沒有形成,上述兩種方法在實踐中還難以發揮應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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