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11月8日電/無論是吳道子,還是魯本斯,他們這種“代筆”行為是他們在陽光底下的團隊合作方式,是經得起道德考驗的,是有底線的,與那些具有欺騙性的“代筆”行為是有明確界限的。
當今的藝術品市場,在利益的驅動下有許多由他人“代筆”的作品混入其中,這些真真假假的作品在市場上鋪天蓋地,也就容易被一些不法商人伺機利用和價格炒作。這些被人“代筆”作出的畫,我認為就是商業欺詐。
代筆作品缺乏獨立思想
我與畫家陳逸飛上世紀90年代就相識,但我並不認為他是一位名副其實的繪畫藝術家。首先是其作品的藝術價值含金量不高,模擬性的寫實技巧也是人家的東西,沒有自身的獨立思想;其次就是我親眼所見在他繪畫過程中使用“代筆”,讓我更加確定他的創作和藝術沒有關係。有次我有事去他的工作室,他有一張畫才剛剛勾好線條,內容是三個女人和兩個鳥籠。因為第二天他要去美國半個月,我們約定半個月後再在其畫室見面。半月後我們見面,我驚奇地發現,那張油畫已畫完並完整地呈現在我們面前,原來畫室有個啞巴幫他完成了全部的“創作”。還有一位很知名的某畫家,也是長期使用“代筆”應付市場,現在由於利益分配不均,雙方為此爭吵不休。
訂單作品屬於團隊合作
有人說“代筆”現象,中國古已有之,如唐代的吳道子。當吳道子承接了一些大尺寸的壁畫工程時,就需要有一些弟子為他充當助手。吳道子自己描線,他的弟子或其他工人替他著色,翟琰和張藏都是為吳道子的畫著色的“代筆”。這時,吳道子的身份就是“創意設計師”,只有當他獨立完成一件作品時才是真正的創作。而近現代乃至當今,某些畫家的“代筆”現象,完全是由供需市場產生的商業行為,實際上就是商業欺詐。打個比方,如在當時我向齊白石、張大千訂幾張畫,因為自己來不及畫,叫了弟子代筆,他們最後落款蓋章,交貨的時候,他們會明確地告知我是某某誰代筆的嗎?還是打了悶包,完全說成是自己的原作,我可支付的是他們本人創作的價錢,這樣,我不就被騙上當了嗎?
又有人說西方也有“代筆”現象,如魯本斯。我認為魯本斯的某些繪畫“代筆”現象就如同吳道子請助手繪制壁畫一樣,都是訂單式的“工程畫”。魯本斯會事先給客戶們看本人親手繪制的創作草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