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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共識”的名實之辯、同異之爭與體用之道
http://www.CRNTT.com   2022-09-04 00:11:17


30年來,中國大陸以“九二共識”為政治基礎,積極推動兩岸關係向前發展。
  中評社╱題:“九二共識”的名實之辯、同異之爭與體用之道 作者:王鶴亭(河南),河南師範大學政治與公共管理學院教授、河南省統一戰線理論研究中心研究員

  【摘要】“九二共識”是海峽兩岸在謀求國家統一的過程中均堅持一個中國原則的共識。兩岸在堅持一個中國原則上的表述方式的不同,以及一個中國涵義上的分歧及其擱置或模糊,均不影響兩岸所達成的實體性共識,不會改變兩岸同屬一個中國的法理和事實。“九二共識”提供了維持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區域和平穩定現狀的基礎性架構,構築了拓展兩岸關係空間、解決兩岸政治分歧的發展性平臺。認同“九二共識”,台灣在兩岸和平發展和統一協商過程中也會獲得穩固的主體地位、議價能力與涉外活動空間。放棄“九二共識”,和平發展和完全統一進程將走向單邊模式。

  今年是“九二共識”達成三十周年。30年來,中國大陸以“九二共識”為政治基礎,積極推動兩岸關係向前發展。“九二共識”是兩岸交流交往的政治基礎,是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定海神針,也是維持台海地區格局穩定的隱性架構,是穩固台灣協商主體地位、拓展未來談判空間的守護神。然而,一方面,在台灣島內,藍、綠陣營圍繞“九二共識”先後有四次激烈交鋒。第四次交鋒始於2016年5月蔡英文上臺,民進黨當局拒不承認“九二共識”。國民黨在2020年“二合一”選舉失敗後,圍繞“九二共識”的存廢問題展開了激烈的內部鬥爭,宣佈“有前提地”保留“九二共識”,直接導致了國民黨大陸政策立場的倒退,給國民黨帶來“泡沫化”“邊緣化”危機。①時至2022年6月,國民黨主席朱立倫更是聲稱“九二共識”是“沒有共識的共識”。台灣方面在堅持“九二共識”立場上的退步給兩岸關係發展增添了變數和困難。另一方面,“九二共識”誕生至今,已從概述一段文字或歷史的“話語簡稱”,逐漸演變為具有特殊政治意涵的“話語符號”,不同的政治主體對此有不同的理解,都試圖建構符合自身需要的集體記憶,②“污名化”已不足以概括“九二共識”的話語境遇。因此,正確認識“九二共識”,堅持“九二共識”,意義重大而深遠。

  一、“九二共識”的“實”與“名”

  回溯歷史本源,參考政策文件,相關研究表明,兩岸之間是先有兩會共識(“九二共識”)這個歷史事實,隨後時隔多年才有“九二共識”這個專有名詞。③邏輯上,“共識”之實不會因為命名、稱謂、用詞的不同而不存在,而稱謂“共識”的“名”理應準確概括史實而做到“名實相符”。兩岸之間後續圍繞“九二共識”的爭議在形式上也可以視為某種程度和類型的“名實之爭”,存在著“名不符實”和“循‘名’責實”等情形。

  1.“九二共識”之“實”

  中共中央台辦、國務院台辦曾歷史地、客觀地、全面地記載了海峽兩岸達成被後人概況為“九二共識”的關於“謀求國家統一”“堅持一個中國原則”的共識的歷史過程與事實。④在三十年之後,回顧和還原“共識”的過程與內容,仍然能夠起到正本清源的作用。

  1992年10月28日至30日,海協會與台灣海基會受權就在兩岸事務性商談中表述堅持一個中國原則事宜進行協商。商談中,海協會代表提出5種有關表述堅持一個中國原則的方案,其中一種方案表述為:“在海峽兩岸共同努力謀求國家統一的過程中,雙方都堅持一個中國的原則,對兩岸公證書使用(或其他商談事務)加以妥善解決。”台灣海基會代表也先後拿出8種表述方案,其中第八種表述方案是在參考海協會前述表述方案的基礎上提出的:“在海峽兩岸謀求國家統一的過程中,雙方雖均堅持一個中國之原則,但對一個中國的涵義,認知各有不同。惟鑒於兩岸民間交流日益頻繁,為保障兩岸人民權益,對於文書查證,應加以妥善解決。”海基會代表稱此案為台方的底案,並建議“以口頭聲明方式各自表述”。

  香港商談結束後,11月1日,海基會代表發表書面聲明表示,有關事務性商談中一個中國原則的表述,“建議在彼此可以接受的範圍內,各自以口頭方式說明立場”。海協會研究了海基會的第八種表述方案,認為這個方案表明了台灣方面謀求統一、堅持一個中國原則的態度;雖然海基會提出“對一個中國的涵義,認知各有不同”,但沒有具體論述台灣方面的看法,因此,可以考慮與海基會各自以口頭方式表達堅持一個中國原則的態度,同時提出希望海基會能夠確認這是台灣方面的正式意見。11月3日,海基會發佈新聞稿並致函海協會,表示已徵得台灣有關方面同意,“以口頭聲明方式各自表達”。同日,海協會副秘書長就此事與海基會秘書長通電話時表示,這次兩會工作性商談,“在海峽兩岸事務性商談中表述一個中國原則的問題上取得了進展”,“貴會建議採用貴我兩會各自以口頭聲明的方式表述一個中國原則。我們經研究後,尊重並接受貴會的建議。口頭表述的具體內容,另行協商。”11月16日,海協會致函海基會,指出海基會在香港商談中就表述堅持一個中國原則的態度“提出了具體表述內容,其中明確了海峽兩岸均堅持一個中國的原則”;重申了同意以各自口頭表述的方式表明“海峽兩岸均堅持一個中國之原則”的態度,並提出海協會口頭表述的意見為:“海峽兩岸都堅持一個中國原則,努力謀求國家統一。但在海峽兩岸事務性商談中,不涉及一個中國的涵義。本此精神,對兩岸公證書(或其他商談事務)加以妥善解決。”該函以附件的方式,將海基會在香港提出的第八種表述方案附在函後,作為雙方彼此接受的共識內容。12月3日,海基會回函對此未表示任何異議。至此,雙方都認為經過協商達成了共識。顯然,兩會受權達成的共識是海峽兩岸都在謀求國家統一的過程中,堅持一個中國原則。

  2.“九二共識”之“名”

  1992年兩岸兩會就在謀求國家統一過程中堅持一個中國原則問題達成共識後,雙方對於如何概括稱謂這一歷史事實和兩岸共識的名詞並未跟進協商。“九二共識”如“貞觀之治”“康乾盛世”一樣,都是先有史實,後有名稱。⑤然而圍繞如何認知和概括這一歷史事實性的共識,各方均有自己的表述,基於各自的表述和理解,相關利益方又進一步按照自身立場進行闡釋、解構和重構了社會性、心理性的“事實”,話語體系的歧異一定程度上衝擊著“共識”之“實”。張俊威、李義虎《“九二共識”核心內涵的正確認知:有關“一中各表”論的重點剖析》詳述了兩岸之間的不同認知、表述與解讀,尤其是梳理了國民黨對於“雙方均堅持一個中國原則”的解讀和接受的歷程與變化,“一中各表”作為概念名詞出現先於“九二共識”,從1992年兩會達成共識到2000年,“一中各表”被台灣方面用來指代兩岸兩會達成共識,直至2000年蘇起正式提出“九二共識”,才有了後續國民黨“九二共識,一中各表”的標誌性說法,而大陸自2005年“胡連會”開始採用“九二共識”這一用語。⑥

  “一中各表”及後續對於兩岸堅持一個中國原則的共識的種種不實之“名”,初始於島內主要媒體對於海峽兩岸協商達成“貴我兩會各自以口頭聲明的方式表述一個中國原則”這一共識的“一個中國,各自表述”或“一個中國,各說各話”的簡約化概括。但查證相關媒體報導,也會發現“一中各表”這種凝練概括性說法也存在多種意義上的歧義和對於事實的取捨,直接為後續對於“九二共識”之“名”的再次誤讀或曲解提供了空間。無論是“海峽兩岸各自表述一個中國原則”,還是“一個中國原則,各自表述”,或是“一個中國涵義,各自表述”、“一個中國,各說各話”等,均用“一中各表”來囊括。而除了第一種、第二種表述比較貼近雙方共識外,其他類型的“各表”表述既脫離歷史和共識,也不符合海基會“對一個中國的涵義認知各有不同”表述的本義,因為海基會表明雙方對於一個中國涵義認知不同的態度不能等同於“各自表述”,更沒有涉及或否定兩岸堅持一個中國原則上的意涵或企圖。事實上,時年的海基會、陸委會均未使用“一中各表”用語。而直到1995年,國民黨方面首次以“一個中國,各自表述”概括兩會1992年達成的共識,並呼籲大陸尊重兩岸兩會於1992年達成的“一個中國,各自表述”的共識,在1996年文件中明確表達了是“一個中國內涵各自表述”,後期李登輝的公開講話更是將“一中各表”從代表權的“各表”延伸為主權層面的“各表”。因此,“一中各表”用語從誕生時就偏離了所指領域即“各自表述一個中國原則”或“一個中國原則,各自表述”,在使用過程中更是從“一個中國內涵,各自表述”異化為“一個中國就是中華民國”。可以說,予以兩會共識以“一中各表”之“名”,不僅在結構上是以枝節性、第二位的意義取代和遮蔽了主幹性、第一位的意義,而且在功能上也是以各自保留、雙方歧異模糊和否定了協商共識。

  在“九二共識”這個名詞被提出後,國民黨將“一中各表”與“九二共識”捆綁,仍然偏離了兩岸兩會共識的史實與本意,但“九二共識”的前置在一定程度上能夠在求同存異中推動兩岸關係正向發展。大陸在2005年後表達對台政策基本立場時亦採用“九二共識”來指代兩岸均堅持一個中國原則的共識。胡錦濤在2005年3月4日講話中則呼籲,“衹要承認一個中國原則,承認‘九二共識’,不管是什麼人、什麼政黨,也不管他們過去說過什麼、做過什麼,我們都願意同他們談發展兩岸關係、促進和平統一的問題”。⑦習近平總書記在十九大報告中提出,“承認‘九二共識’的歷史事實,認同兩岸同屬一個中國,兩岸雙方就能開展對話,協商解決兩岸同胞關心的問題,台灣任何政黨和團體同大陸交往也不會存在障礙”。《中共中央關於黨的百年奮鬥重大成就和歷史經驗的決議》強調堅持一個中國原則和“九二共識”。因此,大陸對於“九二共識”的內涵界定是清晰、準確和客觀的,即堅持/體現一個中國原則(兩岸同屬一個中國)的“九二共識”,這也是1992年兩岸兩會協商會談所達成的最核心成果。在圍繞“九二共識”的“名實之爭”中,中國大陸對於“九二共識,一中各表”並未接受也未公開批判,將一個中國的涵義的爭議擱置;台灣方面的國民黨陣營更多地以“一中各表”來為自身在“九二共識”基礎上爭取空間;而民進黨陣營則“循‘名’責實”、倒果為因,以“各表”否定“共識”、以1992年不存在“九二共識”這個名詞去否定兩會共識。

  二、“九二共識”中的“同”與“異”

  兩岸兩會就在追求國家統一進程中堅持一個中國原則達成共識,這是兩岸協商交流中整體的“同”,而雙方對於一個中國原則之下兩岸政治定位存在的分歧則是局部的“異”。“九二共識”是各自以口頭方式表述海峽兩岸均堅持一個中國原則的共識。達成共識的方式是各自口頭表述,而構成共識的內容就是上述兩段經過協商、相互認可的具體文字,核心是堅持一個中國原則。當然,兩岸兩會對於一個中國涵義存在一定的分歧。

  1.“九二共識”中的“同異”結構

  這一過程和結果可以說包括了兩個層次的“同異”結構。第一層次是以“異”的方式(即雙方各自口頭表述)表達“同”的內容(即“謀求國家統一”“海峽兩岸均堅持一個中國原則”的共識)。第二層次則是以共識之大“同”包容分歧之小“異”,即以堅持一個中國原則的共識容納一個中國涵義的分歧,對於一個中國的政治含義,台灣海基會表示“認知各有不同”,海協會表示“在事務性商談中不涉及”,作了求同存異的處理。在兩岸之間固有矛盾一時難以解決的歷史條件下,“九二共識”的達成,體現了兩岸雙方擱置爭議、求同存異的政治智慧,確立了兩岸商談的政治基礎,為兩會開展協商並取得成果提供了必要前提。

  兩岸之間的“九二共識”首先在主權、法理、原則層面達成了“各自表述一個中國原則”的共識,其次在“治權”、代表權層面依然存在大陸的“一個中國涵義、不需表述”與台灣從最初的“一個中國涵義、認知不同”演進到“一個中國涵義、各自表述”的分歧。兩岸共同承認“一個中國原則”的核心價值,但是也可能在“一個中國”內涵上產生分歧,這需要兩岸在“中國”、“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概念、內涵、外延上形成一致意見,這當然涉及到“合情合理”的兩岸政治定位問題。實際上,兩岸在不同時期、不同團體間在“一個中國的涵義”問題上一直未能達成共識。在兩岸官方都認為“同屬一個中國”時期,大陸堅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為中央政府,而台灣則主張“一個中國”是“中華民國”,即便是在達成“九二共識”共同政治基礎的情況下,大陸秉持“擱置爭議”或“一中不表”的“九二共識”,台灣則採取“一中各表”的“九二共識”,分歧的原因和焦點即是“一個中國”的內涵,或者說是“中國”、“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之間的關係,但這不會否定“兩岸同屬一個中國”的原則。故此,兩岸在“九二共識”上的“同異”結構大致可以用“各自表述一個中國原則、一個中國涵義各自表述”這句話來概括。而後一個“各自表述”實際上是指“不涉及涵義”和“認知各有不同”兩種表述。

  2.“九二共識”中的“同異”紛爭

  兩岸各方對於如何界定1992年兩會協商歷史過程和結果也存在著各種“共識”之同和“各表”之異,以及利用用詞之“異”去否定兩岸共識之“同”,或是以所謂“agreetodisagree”去代替“求同存異”等情形,前述分析已經初步觸及了此間的複雜性。從事物自身發展規律來說,小異不會影響大同,稱謂差異不應影響實體共識,但因為各種因素、力量和企圖的介入,“同”與“異”的內涵被不斷地建構,而“同異紛爭”也不會輕易終結。

  兩個層次“同異”結構中的元素在台灣社會被蓄意地解構和建構為不同的意義系統和話語體系,並刻意模糊其應用語境等差異,造成了相當部分的民眾對“九二共識”所體現的“兩岸同屬一個中國”意義上的“一個中國原則”產生誤解和疑慮。不少人誤認為衹要接受了“九二共識”就等同於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代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就等同於支持統一,甚至被民進黨當局扭曲為接受“一國兩制”,因此對“九二共識”抱持疑慮和拒絕態度。最初兩岸之間“各自表述一個中國原則”的共識也被台灣單方面闡釋為“一個中國(涵義)、各自表述”。馬英九在執政期間多次表示:“九二共識就是雙方在1992年11月達成的‘一個中國各自表述’,雙方都接受一個中國的原則,但對於‘一個中國’的內涵,可以各自表達各自的看法”,但也多次在島內強調“一個中國我們的解釋就是中華民國”。再後來的相關表述甚至升級到所謂的“agreetodisagree”、“沒有共識的共識”,遺漏了兩岸在同屬一個中國的原則上所達成的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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