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8月8日電/昨天,民航局首次專門針對民航旅客攜帶“充電寶”乘機發出公告,今後在乘坐飛機時,僅可攜帶額定能量在160Wh(瓦特小時)以內的充電寶,未標明數值的一律禁止攜帶;充電寶禁止托運。民航局方面表示,鑒於國內充電寶的大量使用,出於飛行安全的考慮,民航局出台了相關規定專門強調充電寶的風險性。
發布超標充電寶不得上飛機
充電寶,是指主要用於給手機等電子設備提供外部電源的鋰電池移動電源。
民航局在《關於民航旅客攜帶“充電寶”乘機規定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中規定,旅客攜帶充電寶乘機時,充電寶只能在手提行李中攜帶或隨身攜帶,不能托運。同時,充電寶額定能量不超過100Wh(瓦特小時),無需航空公司批准;額定能量超過100Wh但不超過160Wh,經航空公司批准後方可攜帶,但每名旅客不得攜帶超過兩個充電寶。
“嚴禁攜帶額定能量超過160Wh的充電寶。未標明額定能量,也不能通過標注的其他參數計算得出額定能量的充電寶嚴禁攜帶。”民航局方面表示,“在飛機飛行過程中,禁止使用充電寶給電子設備充電。而對於有啟動開關的充電寶,在飛行過程中應始終關閉充電寶。”
據記者了解,該《公告》自公布之日起開始實施,而此項規定也同樣適用於機組人員。
原因充電寶存在安全隱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