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6月17日電/全國僑聯副主席、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理事長盧文端在《明報》撰文表示:中央一再強調,港區國安法是針對危害國家安全的極少數人。那麼,這極少數人是否包括泛民的代表人物?實際上,這個問題不能一概而論,而應具體來說,泛民的代表人物中,誰觸犯了港區國安法,誰就是該法打擊懲治的對象,相信執法機構不會手軟。本人倒是覺得,泛民的代表人物如果公開反對港區國安法會有什麼政治後果,更值得關注。本人認為,對於有意參選立法會的泛民從政人士來說,不可反對港區國安法,否則,會被取消參選立法會的資格(DQ)。
宣誓效忠法律規限:參選者不可反國安法
泛民現在正密鑼緊鼓組織發動兩件事:一是組織遊行集會一類的行動反對港區國安法;二是籌劃在今年9月的立法會選舉中奪取立法會過半數議席(即“35+”),控制立法會權力,以否決特區政府一切議案作為要脅,迫使中央和特區政府答應他們的要求,為此,正在討論協商是否簽署參選共同綱領。
泛民中一些有意參選立法會的人士面對這兩件事,明顯是左右為難:如果公開站出來反對港區國安法,並簽署包括反對港區國安法內容的參選共同綱領,就會面臨被DQ的風險;如果不這樣做,又擔心被極端勢力挑戰,失去選票。
對此,筆者的看法是,公開反對港區國安法的人,將會失去參選立法會的資格,這是香港法定公職人員宣誓效忠的法律規定所決定的。
《基本法》第104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第104條的釋法第1條規定:宣誓的內容對“參選人”也適用;釋法第3條規定,宣誓效忠的對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香港特別行政區”。顯然,基本法第104條規定的效忠宣誓,既是對香港也是對國家作出的法律承諾。國家安全是國家的核心利益,港區國安法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全國人大決定制定的法律,具有不可挑戰的地位和權威。參選立法會的人如果公開反對港區國安法,反對維護國家安全,當然不能算是擁護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這樣做不僅違反國家的憲制性法律,而且直接違反了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規定,選舉主任當然可以依法取消其參選資格。
DQ反國安法參選者無關言論自由
有人說,表達反對港區國安法是一種言論自由,不應該“以言治罪”。這種說法看似有理,實際上卻經不起反駁。雖然說,香港社會可以容許表達反對港區國安法的態度,但並不等於說參選立法會的人可以這樣做。這個界限必須劃清楚。事實上,立法會是特區建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包括各位立法會議員在內的所有特區公職人員,都是特區政權機關的重要成員,可以說也都屬於建制人士。權利和義務必須是對等的,既然要參選立法會,享受進入特區建制擔任法定公職人員的權利,就須承擔作為法定公職人員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香港特別行政區”義務。這與言論自由無關。
特定公職人士包括參選立法會的人不可表態反對港區國安法,這個法律限制並不包括普通香港市民。如果泛民人士希望享受這種所謂的表態反對港區國安法的“言論自由”,大可保持建制外的身分,不去參選立法會。
有人威脅說,如果中央和特區政府以反對港區國安法為由,大舉DQ泛民參選人,將會激起社會更大的反抗。這個帶有恐嚇性的說法,對中央和特區政府影響不大。試想,中央決定制定港區國安法,在海內外引起的反彈還不大嗎?但中央根本不為所動,立法堅定不移。依法DQ反對港區國安法的參選人,中央及特區政府更加不可能因為有人反對而退讓。
泛民參選者理解DQ道理應好自為之
必須指出的是,香港過去危害國家安全的言論大行其道,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因為泛民的代表人物可以在立法會選舉中堂而皇之公開打出反對維護國家安全的主張,並在進入議會後以建制的議會作平台對維護國家安全肆意攻擊,讓市民以為在香港發表危害國家安全的言論“名正言順、正當合理”。容許進入香港議會建制的人可以反對維護國家安全,實際上就是賦予攻擊國家安全言論的“正當性”。中央主持制定港區國安法之後,香港必須剝去反對維護國家安全言論的“正當性”,為此,首先就必須在議會建制層面釜底抽薪,堅決依法禁止反對維護國家安全的人參選立法會。
泛民中有意參選的人擔心公開反對國安法可能影響參選立法會資格,恰恰說明他們理解其中的道理,希望他們好自為之。
(來源:明報,作者系全國僑聯副主席、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理事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