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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所長莫紀宏(中評社記者攝) |
中評社香港4月16日電(記者 黃博寧 廖梓達 魚莎莎)由全國港澳研究會與香港基本法推介聯席會議聯合主辦的“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普選的研究”論壇昨天上午9點在城市大學惠卿劇院舉行。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所長莫紀宏發表演講,認為行政長官候選人提名要“於法有據”,而這個法不僅指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下稱《基本法》),也包括其他有效的法律。
莫紀宏表示,要從憲法原理的角度對特首普選的三點的看法。
第一點,作為學者,進入公用領域,標準就只有法律和技術標準,其他的都是個人標準,不具有公共性。因此,學者的一些個人觀點只宜稱之為觀點,不能說是標準。
就普選來講,如果說有“標準”就必須回到《基本法》。不存在《基本法》以外的其他標準。
第二個觀點,香港的法律和在特區實施的法律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實施的法律是根據《基本法》第18條所規定:1997年回歸以前在香港適用的英國法,和回歸以後根據《基本法》仍然保留生效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而香港可以實施的法律還有《憲法》,以及《基本法》規定的緊急狀態下可以在香港實施的全國性法律。
莫紀宏表示,現在強調在特區可以實施的法律方面特別重要。可以實施法律的是,《憲法》、《基本法》及其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的解釋,即根據全國性法律實施的法律、指定的法律以及保留的原有法律組成的三個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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