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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大律師吳英鵬主講“香港國家安全立法與市民日常生活分享會”(直播截圖) |
中評社香港5月11日電(記者 沈而忱)香港嶺南大學、粵港澳大灣區青年協會日前主辦“香港國家安全立法與市民日常生活分享會”,邀請香港湛江青年總會主席、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執委、香港基本法交流協會秘書長吳英鵬大律師主講。吳英鵬從法律概念、市民權利、司法獨立等方面出發,深入淺出地講解了《香港國安法》對香港及市民的影響。
吳英鵬提到,香港在港英時期就有國家安全方面的法律,散見於各種條例中,例如《刑事罪行條例》的第二條“叛逆”,寫明了哪些針對英國及女王的行為為叛逆,並規定“任何人叛逆,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終身監禁”。回歸之後,香港的《刑事罪行條例》部分概念被取代,“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取代了“女王陛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取代了“聯合王國”。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回歸前有關國家安全的法律依然有效。但這些條例由於年代久遠和陳舊,不太符合現代法治精神,極少被人引用。因此,香港需要新的國家安全立法。《基本法》第23條亦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但是23條至今未能成功立法。雖然《香港國安法》已經由全國人大出手訂立,並在香港刊憲實施,但這並不能取代特區政府需要履行23條立法的憲制要求。
有市民疑惑,《香港國安法》是否會將內地的法律概念引入香港的法律制度,從而破壞“一國兩制”。吳英鵬解釋道,香港的普通法和內地的大陸法並不是互斥的。香港基本法同樣由中國內地的立法機關以中國內地的立法技術制定,但在普通法制度下的香港運行良好,成為了大陸法和普通法結合的典範。《香港國安法》也是同樣的道理,其實施、定罪、量刑都會遵守香港現行刑事司法制度的規則。
談及香港的保釋制度,吳英鵬表示,保釋制度源於無罪推定。被告人在法院判決之前被假定無罪,除非他有很大的可能性會潛逃、干擾證人等,否則香港的保釋制度在實行上是非常寬鬆的,很多違反《香港國安法》的罪犯在原有的保釋制度之下很容易被保釋。因此國安法第42條針對這種寬鬆的保釋制度作出規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不得准予保釋”。國安法之所以做出這樣的限制,是因為危害國家安全是非常嚴重的罪行,過分寬鬆的保釋條件,會助長被告人棄保潛逃的氣焰。
談及“審理國安案件是‘指定法官’,會影響香港的司法獨立”一說,吳英鵬指出,香港的政治體制是以行政長官為核心的行政主導體制,法院和以特首為核心的行政機關並不是平級的。基本法48條第六項提到,行政長官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級法院法官。由此可見,香港所有的法官,其實都是由行政長官委任;在審理國安案件時,行政長官指定一批法官,具體由哪一位法官審理哪一樁案件,依然由司法機關決定。因此,《香港國安法》不會影響香港的司法獨立,也不會影響香港市民獲得公平審訊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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