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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討會現場 |
蕭琇安表示,功能面的合作並非僅是涉及經濟利益的事務,亦包括對共同解決雙方必須面對的問題找到解答的方向。以釣魚台列嶼為例,兩岸的智庫與學者可以共同探討,我們主張釣魚台列嶼是我們領土的法律依據是甚麼?困境在哪裡?1971年“中華民國政府”曾抗議美國將琉球轉交日本,相對那時中國大陸的立場則並不清楚。如果“中華民國政府”在釣魚台列嶼的歷史發展中被刻意忽視,這對於兩岸建立保釣的國際法論述基本上是不利的。
兩岸可以共同在一起討論,影響釣魚台列嶼法律歸屬地位的“關鍵日期”(critical date)點是甚麼時候?1985, 1952, 1970, 還是其它時間點?對我們有利與不利的時間點在哪裡?我們對不利的時間點,如何能夠透過相互合作,重新建立擁有釣魚台主權的合理與合法性說法。兩岸還可以就共同劃界、島嶼大陸架如何劃等問題進行充分協商與合作。
蕭琇安稱,在功能合作面向方面,兩岸已有最重要的共通點,即兩岸均主張“釣魚台主權屬我”,因而兩岸有絕對可能尋求共同開發的可能性,從資源、管理、養護等方面著眼,在漁業、油氣、生態等方面進行合作。例如成立南海開發基金、建立南海生態公園、落實東海和平倡議等等。兩岸更可以在東海或南海創造合作的可能與模式。兩岸國際法專家也可以聚在一起討論,釣魚台列嶼或南海爭端訴諸法律途徑的可能性與勝算為何?了解第三方獨立專家對釣魚台等問題的意見為何?
另外,兩岸也可以在“九二共識”原則下,就東海和平倡議的可能合作內容進行探索,在作法上,學界智庫可以先行研究並將結果提供官方參考,或透過授權事務機關平台匯集學界直接討論研究,以期具體為兩岸互信和平創造積極條件及區域和平起示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