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6月11日電/大學生畢業了,凑在一起玩“炸金花”遊戲,而且玩的是一塊錢一把的小籌碼。顯然,既無營利的目的性,更無賭博的目的性,只有青年人遊戲的娛樂性。
最近,江蘇某大學的8名應屆畢業生因為慶祝與熱鬧而玩起了“炸金花”,因為“炸金花”涉嫌聚眾賭博被拘留,當場被收繳賭資920元錢。根據相關法律,警方認為8人一起賭博構成聚眾賭博情節,從而依法做出了治安拘留15天,並處罰款3000元的“頂格處罰”。此事引起了廣泛的爭議。
當地警方為何會作出“頂格處罰”,他們的根據是《山東省公安機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關於賭博的處罰標準,當場賭資在600元以上,即屬《治安管理處罰法》條例中的“參與賭博賭資較大”,參與賭博人數8人以上,構成情節嚴重。
由此看,處罰是符合相關法規的。然而,此事還是引起了各方爭議。
在我看來,判斷其行為性質及處罰程度是否正確與合理,一要看清其動機與目的;二要看到情節與危害。大學生畢業了,凑在一起玩“炸金花”遊戲,而且玩的是一塊錢一把的小籌碼。顯然,既無營利的目的性,更無賭博的目的性,只有青年人遊戲的娛樂性。況且,無論是數額還是次數,均不具有危害性。
儘管有8人參與遊戲,但也不能簡單地認為具有聚眾情節。因為這8人來自於同一個宿舍的同學,在相互關係上相當於親朋好友。在平常的執法實踐中,對於賭博行為乃至賭博案件的認定,首先要看是否以營利為目的,是否有“抽頭”。平常對於發生在家庭成員或親朋好友之間逢年過節的打麻將、“炸金花”屬娛樂行為,即使有彩頭,也不以賭博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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