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月4日電/《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於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記者3日獲悉,新的《實施辦法》為派遣工、農民工在內的特殊群體入會提供了法律依據。對未建會企業,只要職工有建會意願,上級工會指導籌建的,企業就要撥繳經費用於組建工會。另外,對拒不建會的企業,將納入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和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加大企業違法成本,增強對違法行為的震懾效果。
解答
農民工入會難如何解決?
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即可
新修訂的《實施辦法》在工會組織建設方面,擴大了會員身份條件的界定範圍,為包括農民工在內的特殊群體入會提供法律依據。
修訂前《實施辦法》的入會條件強調“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此次修訂則在之前的基礎上增加了“或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條件,旨在對勞動者成為工會會員的主體身份進行調整,突出解決農民工等特殊群體和勞務派遣工等特殊用工形式的入會難問題。同時,這對勞動者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進行了授權性規定。
加入工會後,特殊群體也可以享受到工會的各項服務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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