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5月15日電/依照現行法規,姚明若直接“代言”了那些超出審批範圍的內容,則涉嫌虛假代言。當然,這還需法院判定。
據《中國青年報》報道,北京市民馮某認為自己購買的湯臣倍健魚油軟膠囊存在虛假宣傳,於是起訴藥房,及該產品代言人姚明,引起輿論關注。
此案意義不小。筆者檢索法院裁判數據庫發現,自2009年《食品安全法》規定明星虛假代言食品,應承擔連帶責任以來,法院從未做出相關判決。此案可能是國內起訴明星虛假代言的第一案。
案情是這樣的,消費者馮某發現一份2012年工商部門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其中稱,一家電商在銷售姚明代言的這款魚油軟膠囊時,將其建議人群從“血脂偏高者”擴大至“三高人群,心腦血管疾病人群”等,這超出了保健品批准證書所批准的內容,構成虛假宣傳。馮某認為,自己購買這款產品時,藥店出示的宣傳資料內容與上述的大體相同。按馮某說法,他就是“衝著姚明買的”,現在卻遭遇“虛假廣告”問題。
我國《食品安全法》和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都規定,明星“虛假宣傳”,且造成傷害的,要對消費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姚明代言的保健品,其宣傳資料被工商認為超出審批內容,構成虛假廣告,那姚明算不算“虛假代言”呢?至少現在沒有證據說,姚明直接“代言”了那些超出審批範圍的內容。
當下,已鮮有當年郭德綱代言“藏秘排油”那樣,由明星赤裸裸地宣稱代言產品“抹平了自己的大肚子”。目前的操作模式,主要是明星以其被公眾熟知且信任的形象,出現在海報、電視廣告中,及發布會現場;明星本身並不直接用數據、效果來證明商品的質量,而是以其公信力表示相信某品牌,為商品質量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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