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健全職務任免、職務升降和辭退制度,完善公務員新陳代謝機制
《公務員法》等法規制度對公務員隊伍的“進口”到“出口”都作出了規定。
(一)職務任免。中國的公務員職務任命形式主要有選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等3種,對應設立了不同的職務任免制度。多種任命形式相結合,有利於充分利用市場機制吸引多樣化人才,改善公務員隊伍結構,增強公務員隊伍活力,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二)職務升降。《公務員法》規定了公務員職務升降的條件和辦理程序,體現了對公務員隊伍的科學管理。除傳統的職務晉升方式,近年來還探索建立了競爭上崗、公開選拔等多種幹部選拔任用新模式。
(三)辭退。《公務員法》規定了可以辭退公務員的5種情形和不得辭退的4種情形,既確保了公務員優勝劣汰機制,又保護了公務員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四、建立健全考核制度,樹立德才兼備、以德為先的人才標準
中國的公務員考核由公務員所在單位人事管理部門組織實施,採取平時考核與定期考核相結合、定性考核與定量考核相結合的方式。考核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客觀公正、注重實績等基本原則,內容包括德、能、勤、績、廉五個方面。“德”是指公務員的思想政治素質及個人品德、職業道德、社會公德等方面的表現。“能”是指公務員履行職責的業務素質和能力。“勤”是指公務員的事業心、責任心、工作態度、工作作風等方面的表現。“績”是指公務員完成工作的數量、質量、效率和所產生的效益。“廉”是指公務員廉潔自律等方面的表現。考核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四個等次。根據考核結果,對公務員採取相應的獎懲措施。
五、建立健全獎懲制度,促進公務員依法履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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