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11月28日電/府辦公廳近日印發了《市政府系統全市性會議(活動)若干規定》,其中提出嚴格控制會議數量、規格、規模、會期、經費的“五嚴格”要求,明確提出“以市政府名義召開的每年不超過15次”。此外,對精簡會議議程也提出了詳盡的規定:市領導講話不超過50分鐘,主持詞和其他會議文稿不出現“尊敬的某某”稱謂。
市政府嚴禁舉辦營業性文藝晚會
根據規定,市政府系統全市性會議(活動)是指以市政府名義或以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以下統稱部門)名義舉辦的全市範圍的會議或公務活動。
《若干規定》中提出了“五嚴格”的要求,“嚴格控制數量”:可發文部署的工作,原則上不再召開全市性會議進行部署。全市性會議數量實行總量控制,以市政府名義召開的每年不超過15次,以部門名義召開的原則上各部門每年不超過1次。各部門不得以內設機構或下屬單位名義召開全市性會議。
此外,未經批准,不得以公祭、歷史文化、特色物產、單位成立、行政區劃變更、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等名義舉辦或者委托、指派其他單位舉辦各類節會、慶典活動,不得舉辦論壇、博覽會、展會活動。嚴禁舉辦營業性文藝晚會。從嚴控制舉辦大型綜合性運動會和各類賽會。
“嚴格控制規格”:非以市政府名義舉辦的全市性會議(活動),原則上不邀請市政府主要領導出席、不安排區(縣級市)政府主要負責人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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