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疑
為何賠償容易追責難
新京報記者梳理發現,在近年來的冤假錯案中,賠償往往可以在短期內實現,但追責卻難以落實。中國政法大學刑事訴訟法學教授洪道德分析說,賠償之所以容易,是因為賠償是有標準的,國家賠償法有明確的規定。而且,賠償不涉及官員的個人利益,是由財政出資。
新京報記者梳理多起冤假錯案的賠償發現,賠償義務機關多為法院。洪道德解釋說,賠償義務機關是最後一個作出有罪處理的機關,可以是法院,也可以是檢察院。如果檢察院在審查階段發現案子搞錯了,並做出不起訴處理,那就是檢察院來進行賠償。因為檢察院的司法行為是最後一個環節,而且此前的批捕決定由檢察院作出。
至於佘祥林案中當地法院、公安及政府均參與賠償這一情況,洪道德說,2010年修改之前的國家賠償法規定,公檢法機關都有義務進行賠償。因為拘留的決定是公安作出的,逮捕的決定是檢察院作出的,有罪判決是法院作出的,都有義務。國家賠償法修改之後,賠償只找最後一個作出有罪處理的機關。“當地政府對佘祥林進行賠償不屬於國家賠償,可能是出於維穩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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