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時,徐某否認與他人預謀,稱不知道紅某和房某的身份是假的,也否認從中得到好處費。
黃某雖然表示對被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但辯稱自己只是幫忙辦證,不清楚具體詐騙多少錢。
奚某、房某和紅某對被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房某和紅某的辯護人提出,兩人都是初犯、偶犯,沒有前科劣跡,建議對她們從輕處罰。
五人均被認定詐騙
分別獲刑並處罰金
法院審理此案認為,徐某、奚某、黃某夥同房某、紅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徐某、奚某、黃某數額巨大,房某、紅某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
在共同犯罪中,五人均為主犯,黃某作用相對較小。奚某、黃某、房某、紅某均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均可從輕處罰。
2014年8月,法院一審認定徐某等五人犯詐騙罪,徐某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奚某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一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黃某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房某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紅某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宣判後,徐某、奚某、紅某和房某不服,提出上訴,均認為量刑過重。
徐某還稱,其是替人介紹對象,做好人好事,不構成詐騙罪。奚某也認為,在共同犯罪中其應為從犯。昨日,法院發布的裁定顯示,已經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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