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報記者從銀行獲悉,對於保障儲戶資金安全,銀行設有多道屏障,比如每個銀行都有櫃員辦理和營業經理複核兩道關口;有些銀行,對於大額資金的輸出,行長會親臨櫃台審核;像四大行,針對大額轉賬,除了櫃面監控,還有遠程監控,儲戶身份證、銀行卡、辦理事項和辦理過程業務單據拍照上傳到分行系統,由分行專門負責遠程審核的團隊進行審核。
聽起來很專業、很嚴格,在這些案件發生時,銀行是怎麼操作的呢?據警方透露,中間人事先已經把轉賬單或者轉賬賬號拿給內鬼(所以,當儲戶辦理業務的時候,中間人在不在旁邊並不重要。這也是大多數轉賬單上沒有儲戶的簽名,或者儲戶根本就沒有拿到轉賬憑證的原因);內鬼直接把轉賬單交給櫃員和授權,關照一聲諸如“喏,那個是我的大客戶,你特事特辦一下”,這時候櫃員和授權連銀行最基本的要求“唱票”都不做,即對儲戶“你要辦轉賬業務嗎?”都不問一聲;然後所有的辦理和尋常存款轉賬業務一樣,櫃員只是告訴儲戶“輸密”、“輸密”。
當一個違法操作被當成正常業務來辦理的時候,大額資金就這樣突破臨櫃監督、遠程監控,而無從控制。這就是銀行監管體系可笑的地方。
銀行的一些“壞習慣”
銀行監管體系的脆弱,不僅僅發生在櫃台業務辦理那一刻。錢江晚報記者在調查中發現,杭州聯合銀行案情曝光是在2014年初,據浙江省銀監局有關工作人員說,杭州聯合銀行事件後曾經要求全省銀行自查,但是其他涉案銀行都沒能“自查”出問題來,幾乎都是等到儲戶存款到期發現存款消失找到銀行時,銀行才後知後覺。
而出事後,除了杭州聯合銀行自行墊付了5000多萬元給受損儲戶外,其他銀行都諱莫如深,面對儲戶追問都推至司法部門。而這種“推脫”的實質,是銀行將所有責任都推到內鬼身上,視其為個人行為。
一位熟悉此案的律師告訴記者,儲戶是和銀行之間建立了儲蓄合同,無論是什麼原因,導致在銀行的存款消失,儲戶找銀行總是不錯的。而銀行的這種推脫是不負責任的。哪怕最後司法機關的調查認定純屬銀行職員個人行為,那麼銀行的監管責任也是無法推脫的。
我們再回到邱愛玉事件,一位辦案民警的話非常精辟,社會上有形形色色的非法融資,把手伸向社會不特定群體,那叫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而邱愛玉融資,是把手伸向儲戶,借了銀行的殼,更具欺騙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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