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
父母未盡看護義務
被告物資公司對原告的訴求並不認同,“事發當天女孩是獨自一人進入生產廠區,保潔員發現後讓她去找家人。後來保潔員看見女孩走進荒地,因為知道那有化糞池,還大喊危險,女孩沒有理睬,才導致不幸發生。”公司還稱,事發時小月身邊沒有任何監護人。
被告指出,該公司是專業的鋼筋、鋼材生產廠家,有很多為了生產而挖掘的地溝,具有危險性,所以在部分區域用鐵絲網進行隔離,廠區內有警示標誌,這些足以說明該區域為危險廠區,而此前公司也已告知原告只能帶孩子在承包區域內活動,因此是家長沒有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應當承擔全部責任。
證人:
井蓋沒有警示標識
庭審中,保潔員姚某也到庭作證。“那口化糞池上面有井蓋,只是缺了一塊磚,小孩就是從缺磚的地方掉下去的,井蓋周圍沒有設置其他的警示標誌。”姚某回憶稱,當時孩子走向化糞池,她在後面大喊危險,讓她回來,可小孩並未理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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