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名不願透露姓名的警界人士稱,公安機關對聚眾賭博的認定及具體的處罰辦法,因地方法規和社會經濟發展狀況而異。他稱,在北京,涉賭金額達到3000元左右,才可能被定性為賭博,“如果這種事發生在北京,一般只會做幾百元罰款處理,不可能處以治安拘留。”
3、律師聲音
“法理上符合規定,情理上欠妥”
警方的處罰並未超出《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但按“情節嚴重”處理似乎過重。
北京卓浩律師事務所律師許榮認為,當地警方對幾名大學生的處罰偏重,這是各地警方執法尺度不一造成的。
泰安警方認為該案中雖然彩頭很小,但8人已經屬於情節嚴重的賭博。北京京潤律師事務所律師韓驍表示,15日拘留3000元罰款,已經是《治安管理處罰法》對賭博行為的最高處罰。在我國刑法及相關法律中規定,以營利為目的,組織3人以上賭博即有可能被認定為“聚眾賭博”。刑法強調“以營利為目的”,但8名大學生是同宿舍的朋友,且玩的價碼只有一元,警方在現場收繳的賭資也僅有920元,所以8人的賭博行為並不適用於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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