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高院二審認為,關於上訴人呂某所提“其妻子王某在案件起因上有責任”的上訴理由,因殺害的對象並非王某或被害人生父徐某,其所提王某在案件起因上有責任的理由,不能構成刑法意義上的被害人過錯,且一審法院已將家庭內部矛盾激化而引發本案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經查,上訴人呂某殺死兩名無辜幼兒,手段特別殘忍、主觀惡性極大、後果特別嚴重,原審法院考慮到上訴人有自首情節、作案時具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因家庭內部矛盾引發等原因,對其判處死刑,不立即執行,量刑適當。其要求從輕或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據此,山東省高院最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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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案發後,記者曾到孝直鎮刁峨嶺村實地採訪。對於呂某的這一瘋狂舉動,刁鵝嶺村幾乎所有受訪村民都稱“可能精神不太好”。該村70多歲的村民曹某稱,他從小看著呂某長大的,呂某性格有些內向,案發前幾天早上其還碰到呂某,呂某和他聊了些家常,還遞給他一支煙抽。
另一位村民稱,呂某的精神狀況早在四五年前就出現了異常,他們家有三兄弟,老大多年前在東北煤礦打工被砸死了,老三前幾年出了車禍,家裡留下一對雙胞胎。家裡接連出事對呂某打擊很大,從那之後他精神就受了刺激,一犯病就滿村跑,見人就罵。平常的時候村裡人見了他都躲得遠遠的,生怕他打人。
一位知情村民介紹,呂某從外地打工回家後,妻子曾提出離婚,案發當天早上,他還到丈母娘家勸說不要讓妻子和他離婚。當天下午回到家,可能因為這個事才發生了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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