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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歇性精神病人精神正常時犯罪應負刑責
我國法律規定,對於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正常人,其行為構成犯罪的,要按照刑法進行處罰。
刑法對精神病人的刑事責任能力也作出規定。如果是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定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精神病人對自己行為不能認識、無法控制,其行為非個人意志所為,因此精神病人此時犯罪不負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對自己行為具有完全的認識能力和控制能力,因此應當對自己的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刑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尚未完全喪失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此類精神病人對自己行為的認識能力和控制能力與正常人相比有所降低,但仍對自己的行為可以控制,其行為是在自己的意志支配下進行的。因此,對這類精神病人犯罪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來源:新華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