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6月25日電/新餘市渝水區法院近日審理了兩起涉狗案件,其中一起是一條狗從5樓跳下,砸中一騎摩托車的人致其九級傷殘,狗的飼養人被判賠121100.97元。另一起是一條寵物狗被車壓死,判車輛投保單位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天降寵物狗路人被砸傷
2013年4月26日7時許,王某駕駛摩托車途經新餘城南周家菜市場附近時,被一條從5樓跳下來的寵物狗砸中,人車一起摔倒在地,導致腰1椎體爆裂性骨折、腰1椎體左側橫突撕脫性骨折、顔面部外傷、腰3~4椎間盤損傷。王某住院25天,花費醫療費33141.34元。後經法醫鑒定,王某傷勢構成九級傷殘,後續治療費為8000元,花費鑒定費900元。因協商未果,王某訴至法院要求狗的飼養人陳某某、陳某共同賠償其各項損失129764.24元。
渝水法院近日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經審理認為,根據《侵權責任法》第78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王某被從5樓跳下的狗砸傷,陳某某、陳某作為該狗的飼養人,應共同承擔賠償責任。法院確定王某的誤工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等共121100.9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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