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問3
調查結果能否令人信服?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故意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都可被定為強姦罪。
部分法律界人士認為,根據泰安市公安局通報,該案件中女生雖然已滿14歲,但仍屬未成年人,整個案件的關鍵一環在於認定女生是否是自願行為。女生稱遭遇性侵,而黃某峰等人否認,在這種情況下,尤其還涉及未成年人,應當更加謹慎。
“我還去調查了其他很多受害者家庭,並有錄音,不過現在他們礙於名聲或者其他原因,都不願意出來了。”焦某舅舅康某告訴記者,當地社會青年經常開車到學校門口通過加QQ等方式誘騙初中女生。
此外,焦某舅舅康某還向記者展示了相關文字、錄音證據,證明當地一名警員第一次問詢黃某峰時,對家屬表示“黃某峰最少和5、6個中學女學生出去開過房,但並不確定發生過性關係”。
山東避風港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敬濤說,焦某沒有抓、打、踢這種反抗的行動,並不代表她就是自願的。當時情形下,四個吸毒的男性成年人面對一個14歲的女孩子,實際上是一種脅迫,她不敢反抗,不能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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