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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荷蘭收藏家首回應:肉身坐佛購自中國人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5-03-24 17:18:29


 
  至於國際統一私法協會1995年《關於被盜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約》,荷蘭政府於1996年簽署該公約,但荷蘭議會還沒有批准,所以這個公約對荷蘭也不具備法律約束力。

  劉作珍對新華國際客戶端記者解釋說,雖然兩個重要國際公約不適用於荷蘭這一案例,但荷蘭持有者獲得這尊佛像的行為應受荷蘭《民法典》約束。荷蘭《民法典》規定,文物獲取者必須對其獲取文物的行為做盡職調查,其中一個重要方面就是排除文物是被盜文物的可能性,否則其獲取行為就可以不被視為善意獲取。排除被盜文物方法可以通過查詢被盜文物登記系統,也可以咨詢有關機構。劉作珍解釋說:“如果他查了,而這尊佛像沒有在查詢系統內,則對我方不利;如果這件文物已經在公安局備案,而他沒有查,那就對他很不利。” 

  圍繞肉身坐佛所有權爭議,目前的焦點是證據、法律,以及圍繞證據和法律進行正規的實質性交涉。

  言之鑿鑿Vs鐵證如山

  福建村民是1995年農歷十月廿四日發現佛像被盜,被盜具體日期不得而知。荷蘭收藏者的聲明特別指出所持佛像在1994年年末就出現在香港,是在暗示此佛像非彼佛像。畢竟村民不大可能事隔近一年才發現佛像被盜。

  到底是不是同一尊佛像?荷蘭《民法典》保護公民財產所有權,記者可以提出要求,但佛像持有者只有義務對管理部門或執法機構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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