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荷蘭文化部下屬文化遺產督察局負責協調文物所有權爭議,如果中國政府或福建村民團體向督察局正式提出佛像所有權爭議,那督察局就可能要求佛像持有者舉證。
此外,如果中方手上鐵證如山,證明這尊佛像就是被盜佛像,那麼,這份聲明中有關佛像什麼時間出現在哪裡的言之鑿鑿,也就不再重要。
“占有時效”是一個問題
值得注意的是,荷蘭《民法典》有關“占有時效”的條款規定,持續、公開、非暴力、未被爭議地占有他人財物,期滿20年,可取得該物所有權。也就是說,原有者如在物品被盜之日起20年內未提出歸還要求,則新持有者即便當年是惡意占有,也可獲得該物所有權。
因此,如果這尊佛像就是被盜佛像,那中方應在2015年至2016年即佛像發現被盜並被他人占有滿20年之前,盡快向荷方明確所有權爭議的存在,使得佛像持有者無法援引“占有時效”條款。
(來源:新華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