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加強海外維權援助服務。完善海外知識產權糾紛預警防範機制,加強重大案件跟蹤研究,建立國外知識產權法律修改變化動態跟蹤機制,及時發布風險預警報告。加強海外信息服務平台建設,開展海外知識產權糾紛應對指導,構建海外糾紛協調解決機制。支持各類社會組織開展知識產權涉外風險防控體系建設。鼓勵保險機構開展知識產權海外侵權責任險、專利執行險、專利被侵權損失險等保險業務。建立海外維權專家顧問機制,有效推動我國權利人合法權益在海外依法得到同等保護。
(十五)健全協調和信息獲取機制。完善涉外執法協作機制,加大工作協調力度,進一步加強我國駐外使領館知識產權對外工作。選設海外知識產權觀察企業和社會組織,建立信息溝通機制。健全重大涉外知識產權糾紛信息通報和應急機制。組織開展我國企業海外知識產權保護狀況調查,研究建立國別保護狀況評估機制,推動改善我國企業海外知識產權保護環境。
六、加強基礎條件建設,有力支撐知識產權保護工作
(十六)加強基礎平台建設。建立健全全國知識產權大數據中心和保護監測信息網絡,加強對註冊登記、審批公告、糾紛處理、大案要案等信息的統計監測。建立知識產權執法信息報送統籌協調和信息共享機制,加大信息集成力度,提高綜合研判和宏觀決策水平。強化維權援助、舉報投訴等公共服務平台軟硬件建設,豐富平台功能,提升便民利民服務水平。
(十七)加強專業人才隊伍建設。鼓勵引導地方、部門、教育機構、行業協會、學會加大對知識產權保護專業人才培訓力度。加強知識產權行政執法和司法隊伍人員配備和職業化專業化建設,建立有效激勵行政執法和司法人員積極性的機制,確保隊伍穩定和有序交流。推動知識產權刑事案件辦理專業化建設,提高偵查、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審判工作效率和辦案質量。在有關管理部門和企事業單位,全面推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法律顧問制度,促進知識產權管理和保護工作法治化。充分發揮律師等法律服務隊伍作用,做好知識產權糾紛調解、案件代理、普法宣傳等工作。建立健全知識產權仲裁、調解、公證、社會監督等人才的選聘、管理、激勵制度。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專業人才崗位鍛煉,充分發揮各類人才在維權實踐中的作用。
(十八)加大資源投入和支持力度。各地區各部門要加大對知識產權保護資金投入力度。鼓勵條件成熟的地區先行先試,率先建設知識產權保護試點示範區,形成若干保護高地。推動知識產權行政執法和司法裝備現代化、智能化建設。鼓勵企業加大資金投入,並通過市場化方式設立知識產權保護維權互助基金,提升自我維權能力和水平。
七、加大組織實施力度,確保工作任務落實
(十九)加強組織領導。全面加強黨對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領導。各有關方面要按照職能分工,研究具體政策措施,協同推動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建設。國家知識產權局要會同有關部門不斷完善工作機制,加強協調指導和督促檢查,確保各項工作要求有效落實,重大問題要及時按程序向黨中央、國務院請示報告。
(二十)狠抓貫徹落實。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全面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落實知識產權保護屬地責任,定期召開黨委或政府專題會議,研究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加強體制機制建設,制定配套措施,落實人員經費。要將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納入地方黨委和政府重要議事日程,定期開展評估,確保各項措施落實到位。
(二十一)強化考核評價。建立健全考核評價制度,將知識產權保護績效納入地方黨委和政府績效考核和營商環境評價體系。建立年度知識產權保護社會滿意度調查制度和保護水平評估制度。完善通報約談機制,督促各級黨委和政府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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