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成洋 (浙江溫州 自由撰稿人)
在南宏履職於靈石縣兩渡鎮期間,2002年11月10日,該鎮太西煤礦發生特大瓦斯煤塵爆炸事故,造成37人死亡,3人受傷。2003年7月28日,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做出事故處理決定。同年8月30日,山西省政府對“兩渡鎮黨委副書記、鎮長,鎮礦業秩序整頓領導組副組長南宏,給予行政撤職處分,并建議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8月16日《中國青年報》)
按照以上信息的理解,估計大家都以為這位南宏先生已經遠離政壇了,但是他現在卻是山西省晉中市靈石縣副縣長。其在靈石縣政府網站公布的履歷載明,“2002年6月至2003年10月,靈石縣兩渡鎮黨委副書記、鎮長;2003年10月至2006年6月,靈石縣政府辦公室副主任”。不禁讓人質疑一個7月份被處分的人為何能在崗位上續任到10月份?按晉中市組織部王一兵科長的話“對一名行政幹部進行處分,要根據幹部管理權限和程序,從上至下逐級落實”來理解,就是說對處分的執行是可以按“緩刑”要求實行的。
對官員處分實行“緩期”的背後反映的是,政府機關制度陳舊,辦事效率底下,以及對於重大事故責任人處分的偏袒態度等現實。一個關系到政府威嚴,象征黨性嚴明的的處罰決定還能拖上再拖,代表的是處分決定的失真和時間差異性。當處分決定下來時,經過層層把關最終才落到當事人身上,而在這過程中,每次組織的審批都為南宏阻擋了一些壓力使得最後的處分措施等同全無。
從上至下逐級落實,實為責任逐級遞減,這不是一種責任到個人的責任明細化,而是責任分級削弱化。南宏在任期間,其所轄地發生37人死亡的重大事故,筆者實在難以想象為何只是降級處分。南宏在離任後被任命為縣政府辦公室副主任,明則降級實則升也,因為從地方鎮到縣政府更靠近權力中心了,又不得不讓人再次發問:處分還可以這般模糊化?37條生命的凋零,難道無法說明南宏再政紀黨紀的重大失責?
近些年來,我們時常討論曾經處於輿論風口浪尖的官員,最終去向如何。有很多人最後被深度挖出來,他們的生活并非像大衆想的那樣不如意,反而越發過的滋潤了。曾經因為各種醜聞風波纏身的官員在幾年之後的再露面,往往又是一副容光煥發的氣色,既沒有做階下囚也沒有遠調貶職,讓人看了不得不訝異。
這次南宏是因為履歷造假而被再次挖出來的,卻意外讓人發現他曾經因煤礦事故責任受處分,但結果也確實讓公衆再一次寒了心。曾經的重大事故責任人如今卻上了高位,只能是讓人們對中國公務員制度產生不信任。事實上就算是一個人犯了重罪後想要緩刑,都還得經過一番激烈的法院辯護。而在這37條生命質問的鐵證面前,南宏應受處罰是毫無爭議的。但是針對已經確定的事實,相關部門還需要進行“層層審批”的方式,體現不了對人民的盡責,也絕對不是對工作的認真態度,只能是為更多的可以罔顧紀律的官員提供瀆職的機會和心理上的庇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