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離婚後發現共同財產 可主張分割
法院審理認為,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劉女士和鄧某在離婚協議書上未明確約定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對於鄧某給付劉女士的17萬元的性質,雙方亦未書面約定。從兩人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購置的財產狀況來看,如認定該款即為對雙方全部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對劉女士有失公平。
法院結合本案案情,認為該筆款項為對夫妻共同存款及部分其他共同財產的分割。現劉女士要求分割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包括房屋、車輛及股票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法院據此判決鄧某再給付劉女士財產折價款近19萬元。
(來源:《法制晚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