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9月23日電/鄢先生2011年與北京市一處公墓簽訂了《墓地租賃合同》,合同中規定,若超過一年未安葬,則必須收取5%的墓地閑置費。鄢先生認為收費不合法,就向市發改委提出投訴,沒想到市發改委的回復竟然是“公墓收費沒有違反價格規定”。
無法理解的鄢先生一氣之下,將發改委告上法庭。
今天上午,該案在西城法院開庭審理。庭審中,市發改委的工作人員和律師一起坐在了被告席上,而公墓也作為第三方出庭。
原告鄢先生請求法院判處市發改委依法撤銷“答覆”。
庭上爭議 該不該收閑置費
鄢先生說,2011年,鄢先生與公墓方簽訂了《北京市骨灰安放設施租賃合同》,雙方約定設施總價為8.8萬元。鄢先生按照合同預付了4.4萬元的預付款。然而一年之後,鄢先生並沒有安放骨灰,按照合同規定,鄢先生要每年交納總款項5%的墓地閑置費。
鄢先生認為,自己與公墓方簽訂的是“租賃合同”,雙方是承租關係,公墓方在20年的租賃期間內應當對自己的財產進行維護和管理,保證公墓承租人享有使用權。
“這是公墓方的義務,而既然墓地已經出租,就不存在閑置一說,更不應當再交墓地閑置費。”鄢先生在庭審中表示,“市發改委的答覆也沒有法律依據”。
被告市發改委代理律師則表示,在接到投訴後,市發改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等相關法律作出被訴答覆符合市發改委職權範圍,答覆認定事實清楚,依據充分,程序合規,請求法院予以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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