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郭某交代,當年7月,他租下農科院後山一個院子養狗,叫人在院裡及屋裡各挖了一個地窖,準備養蛇、變色龍等冷血動物。7月28日晚,他在睡覺前突然想要把小麗及曹某騙到狗場關起來,作長期的洩欲工具。
第二天上午,他打電話給曹某,說要帶她到後山高爾夫球場玩,並承諾給她1000元補償。當天中午,他以演出為由將小麗騙到後山,關進地窖,然後開車去接曹某。到了狗場,他準備與曹某發生性關係時,突然想起小麗,於是將小麗從地窖裡放出來,讓她坐在旁邊觀看,好好“學習”,否則就打她。
事後,他沒有讓曹某穿衣服,並讓小麗去隔壁洗澡,洗完澡也不要穿衣服。其間,他將曹某關進地窖,返回屋裡要求與小麗發生性關係。小麗說自己正在生理期,只同意穿著衣服抱抱。這時,他接到一個電話要離開了,就將小麗關進地窖。
當晚8點,他回到狗場時發現小麗跑了。他回屋睡到凌晨2點多,聽到外面有很多人,就拿走小麗和曹某的手機逃跑。結果,當他逃到晉江時,被當地公安機關抓獲。
法院審理認為,郭某用鐵鏈等工具將小麗與曹某拘禁在地窖中,非法剝奪二人的人身自由,是非法拘禁,且違背二人的意志,以暴力、脅迫的手段強行要求對方與其發生性關係,犯強姦罪。對小麗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以強姦未遂認定。在非法拘禁期間,郭某向曹某索要錢財,在逃離現場時一並帶走兩被害人的手機,其行為觸犯了搶劫罪。
(來源:《東南快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