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說法
遊客可要求組團社承擔責任
記者咨詢了廣東中安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深圳仲裁委員會仲裁員潘翔。潘翔表示,我國新《旅遊法》明確規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誘騙旅遊者,並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旅行社組織、接待旅遊者,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遊項目。但是,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旅遊者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遊者行程安排的除外。旅行社亦不得安排旅遊者參觀或者參與違反我國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的項目或者活動,故遊客完全有權利拒絕泰國地接社安排的另行付費的旅遊活動和色情表演活動。
潘翔律師說,根據《旅遊法》的規定,由於地接社的原因導致違約的,由組團社承擔責任;組團社承擔責任後可以向地接社追償。由於地接社的原因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旅遊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輔助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要求組團社承擔賠償責任;組團社承擔責任後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輔助人追償。故遊客對於受到的損害,可以直接要求深圳的組團社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記者在網上搜索國內遊客在泰國遇到恐嚇與強制消費的內容,找到不少公開的報道,如2012年的報道《消費者出遊泰國遭導遊恐嚇 被迫買千元劣質旅遊套餐》,2011年報道《遊客遭泰國導遊語言恐嚇兼強制消費800元》等。
(來源:《深圳晚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