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8月6日電/昨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網絡司法拍賣不限制競買人數量、競價時間不少於二十四小時等。財產變現是實現債權人利益的關鍵環節,其中司法拍賣是財產變現的最重要途徑之一。據統計,每年全國法院的執行財產價值約6000億,其中有相當一部分要通過司法拍賣的途徑予以變現。
網絡司法拍賣不限制競買人數量
《規定》明確:“網絡司法拍賣不限制競買人數量。一人參與競拍,出價不低於起拍價的,拍賣成交。”
最高法執行局局長孟祥解釋說,傳統拍賣理論認為,拍賣應該不少於兩個人參與。網絡司法拍賣具有全程、全面、全網絡公開的特征,從拍賣開始直至競價結束,競買人隨時都可以參與拍賣。因公開不充分、信息不對稱導致不公平競價的可能性已經降到最低。
他表示:“如果一人競拍的價格高於起拍價被認定無效,一方面有損司法拍賣的公信力,另一方面流拍後第二次拍賣價格降低,反而不利於財產變現和當事人的債權實現。因此《規定》明確,即使參與競買人僅為一人,只要出價不低於起拍價的即成交。”
競價時間不少於24小時
北京青年報記者獲悉,此次《規定》結合網絡拍賣的特點,改變了傳統的拍賣競價模式,充分保證競買人和優先購買權人的權利,明確規定:“網絡司法拍賣的競價時間應當不少於二十四小時。競價程序結束前五分鐘內無人出價的,最後出價即為成交價;有出價的,競價時間自該出價時點順延五分鐘。”
孟祥表示,24小時可以涵蓋各種人群參與競價的時段,方便潛在競買人參與,有助於提高拍賣的成功率、溢價率。
同時,考慮到不同地區網絡通訊情況相差較大,為最大限度保證充分競價,防止技術或人為因素干擾出價,拍賣採取最後階段延時五分鐘規則。競價程序結束前五分鐘內無人出價的,最後出價方為成交價,網絡拍賣的總時長可能因為不斷的出價和時間順延而高於24小時。
嚴禁網絡服務提供者後台操控
由於網絡拍賣平台的後台控制具有隱蔽性特點,一旦在拍賣程序中設置後台操縱功能,出現操縱拍賣行為,參與各方會對該平台進行的所有拍賣行為產生懷疑,可能引發大量糾紛。因此,對於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行為必須嚴格限制。
《規定》第三十四條明確,除執行法院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參與競拍外,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拍賣輔助工作的社會機構或者組織及其近親屬也不得參與。
據悉,規定還明確,存在操控拍賣程序、修改拍賣信息或惡意串通、弄虛作假、洩露保密信息等行為的,最高人民法院有權將其從名單庫中除名。
建立“全國性網絡服務提供者名單庫”
為防止網絡司法拍賣市場准入門檻過低,影響司法拍賣的規範性和公開性,《規定》確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一個全國性網絡服務提供者名單庫。
據悉,網絡服務提供者有意提供網絡司法拍賣平台的,可申請納入名單庫,其提供的平台應當在全國具有較高知名度,保證信息公開充分、功能齊全完備、系統獨立安全、程序運作規範。
孟祥解釋說,最高法將組成專門的評審委員會,引入第三方評估機構,採取統一標準,依照嚴格程序,負責網絡服務提供者的選定、評審、除名。“在具體個案中選擇網絡拍賣平台時,最高人民法院並不干預,而由執行法院徵求申請執行人的意見,從名單庫中選擇一家實施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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