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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對於醉駕者的嚴厲處罰始於2011年。 |
中評社北京5月24日電/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從今年5月1日起,針對8種常見犯罪的量刑,出台指導意見。引人關注的是,對於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處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其實,早在今年1月,我省關於醉駕的刑事處罰,已悄然發生改變。
對於有人擔心,最高法的新規是否會違背當初醉駕入刑的立法本意?有專家表示,最高法的這一規定只是重申了法理精神,不會對醉駕的定罪量刑產生根本性影響。畢竟,“免予刑事處罰”不等於“無罪”。
浙江醉駕入刑早有新規
“免予起訴”等標準有所放寬
今年1月17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浙江省公安廳印發了《關於辦理“醉駕”案件的會議紀要》(以下簡稱《紀要》)的通知。《紀要》對“醉駕入刑”的一些細節進行了修改。
記者查閱發現,尤為引人關注的主要有:對於醉酒在廣場、公共停車場等公眾通行的場所挪動車位的,或者由他人駕駛至居民小區門口後接替駕駛進入居民小區的,或者駕駛出公共停車場、居民小區後即交由他人駕駛的,對公共安全沒有危害的,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這一條省高院刑三庭2014年的內部文件已經提到,只是今年1月份的新文件更為詳細具體。
《紀要》同時明確,對於醉酒駕駛機動車,根據規定不作為犯罪處理的,可由公安機關作出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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