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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紀的鼓浪嶼 |
據悉,申報世界遺產首先需要符合世界遺產10條標準中的1條或者若干條。根據《實施世界遺產公約操作指南》第77段,世界遺產標準分為10條,其中6條為文化遺產的標準:(1)代表一種獨特的藝術成就,一種創造性的天才傑作。(2)能在一定時期內或世界某一文化區域內,對建築藝術、紀念物藝術、規劃或景觀設計方面的發展產生過重大影問。(3)能為一種已消逝的文明或文化傳統提供一種獨特的或至少是特殊的見證。(4)可作為一種建築或建築群或景觀的傑出範例,展示人類歷史上一個(或幾個)重要階段。(5)可作為傳統的人類居住地或使用地的傑出範例,代表一種(或幾種)文化,尤其在不可逆轉之變化的影響下變得易於損壞。(6)與具有特殊普遍意義的事件或現行傳統或思想或信仰或文學藝術作品有直接和實質的聯繫(委員會認為,只有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或該項標準與其他標準一起作用時,此款才能成為列入《名錄》的理由)。
在針對文化遺產的6條標準中,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認為“鼓浪嶼”符合其中的第2、第4條標準。
針對第2條標準,鼓浪嶼展示出中國傳統文化、地方文化與外來文化,在社會生活、建築園林設計及建造、藝術風格、現代技術方面廣泛而深入的交流。鼓浪嶼在一個狹小但相對獨立、完整的島嶼中保存下來的,與周邊區域截然不同的整體空間結構、環境特征、風格多樣的歷史建築和宅園設計以及從中反映出的當時的社會結構和文化形態,展示了從19世紀中葉到20世紀中葉一百多年間,以閩南文化為代表的中國傳統文化與外來多元文化,在文化、建築、技術、園林景觀方面廣泛而深入地交流和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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