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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名被告在法庭上受審 |
中評社北京8月20日電/“盜掘古墓”這個名詞想必大家都不陌生,提到它常常會讓大家聯想起“大粽子”、“摸金校尉”,但是實際生活中的“摸金校尉”卻不如影視劇里描寫的瀟灑風光,反而會因越過法律的紅線,終得法律的懲處。近日,在安徽淮南的一起從偵查階段就備受關注的盜掘古墓案一審宣判,五名被告人全部獲刑,其中主犯程某獲有期徒刑十年,餘下四名從犯也皆獲四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詳細
在本案中,五名被告人皆為外地人,其中程某及蔡某(同案犯在逃)是此次盜掘古墓的發起人。該二人聽說淮南有一歷史久遠的古墓,就想獲取墓內寶物,變賣為錢財,於是聯繫了陳某、趙某、彭某及鄭某等多人來到淮南準備盜墓。
這一行人攜帶發爆器、洛陽鏟、搖把繩索等專業的盜墓工具來到淮南後,由程某負責指揮盜墓,一夥人分工明確,有的人在盜墓中負責挖洞,有的人則負責搬土,還有的人負責來回接送。在四天的時間里,這個盜墓團夥就在武王墩古墓葬中挖掘出一個直徑0.55米、深度14米的洞和一個直徑為0.15米的探孔。正當這個盜墓團夥“忘我”挖墓時,早有周邊群眾發現這夥人來歷不明,形跡可疑,便向公安機關舉報,公安機關經過觀察確認後,陸續將本案的五名被告人抓獲歸案。經鑒定,該挖掘行為已經造成了省級文物保護單位武王墩古墓葬本體的損害。
縱觀古史,盜墓現象自有文字記載的先秦時期即有記錄,其行為的危害性較大,易造成珍貴文物的流失或毀壞,對文物管理秩序造成了嚴重的侵害。因此,自唐代起即有《唐律疏議》等法律詳細規定對盜掘古墓的刑罰。我國1997年《刑法》在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了盜掘古墓葬罪,明確了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墓葬,應當要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所以,在如今的法治下,對待盜掘古墓的行為也是“零容忍”態度。在此,檢察官提醒大家,萬勿模仿影視劇中風靡萬人的“摸金校尉”,而將自己送進了法律的牢籠。
為什麼這五名被告人沒有從古墓中盜得財物仍獲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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