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掘古墓葬是指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本罪的既遂是對行為的要求而非結果,只要行為人實施了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行為就已構成本罪,至於是否造成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受到嚴重破壞的結果,或者是否從古墓葬中盜得財物,只對確定本罪適用的法定刑有意義。在實踐中,雖然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行為一般都會對古文化遺址、古墓葬造成嚴重破壞,但也有些行為確未使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受到嚴重破壞,對此不能認為不構成犯罪或只構成犯罪預備或犯罪未遂,所以五名被告人是犯罪既遂,應該受到法律的懲處。
法條鏈接
與盜掘古墓葬罪相關的罪名有倒賣文物罪。一般來說,盜墓者的目的是將盜來的文物倒賣來獲取錢財,所以檢察官就在這里為大家再介紹一下這個罪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有關倒賣文物罪的規定:第三百二十六條 以牟利為目的,倒賣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來源:安徽檢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