狀告車輛和道路各方
索賠經濟損失90萬元
在路上開得好好的,怎麼就一只眼睛瞎了,變殘疾了?待傷勢穩定後,王某細細思考了其中的原因。他認為,車子有“責任”,那段施工路也有“責任”。
今年3月,王某將汽車生產商浙江吉利汽車有限公司、銷售商溫州市華傑貿易有限公司,和事發施工路段的施工方溫州市正龍市政建設有限公司、業主方甌海三垟街道辦事處,以及管理單位甌海區城市管理與行政執法局,一並告上了甌海法院,要求各方都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索賠金額共計90萬餘元。
王某認為,吉利公司生產、華傑公司銷售的車輛安全氣囊存在嚴重的設計缺陷及產品質量問題;事發路段存在安全隱患,未合理設置警示標誌,現場無管理人員,施工方正龍公司有過錯;業主方三垟街道存有選任過失,沒要求施工方做好安全保障措施;管理單位甌海行政執法局沒督促施工方做好安全警示措施,存在管理失職。
氣囊啟爆鑒定屬正常
車輛生產商銷售商無責任
為了能明確責任,根據王某申請,法院委托第三方鑒定機構,對此交通事故中安全氣囊是否應該啟爆和車輛底盤部件損壞是否由施工路面鋪設鋼板造成進行鑒定。
經鑒定,涉案吉利轎車駛經事故路段時,車輛底盤正面與路面鋪設的鋼板端面發生碰撞,造成車輛底盤機件等損壞,並在左下擺臂留下碰撞變形凹痕,該轎車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安全氣囊應該啟爆,屬於正常啟爆。
法院經審理認定,吉利公司提供的證據證明,車輛已經各項檢測,並不存在設計缺陷;華傑公司在銷售時已將有關安全氣囊的安全注意事項告知王某。所以,車輛的生產者和銷售者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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