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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評論:對“政策前二孩”不宜再追罰
http://www.CRNTT.com   2017-11-23 10:40:33


 
  《行政訴訟法》第34條明文規定:“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在此起案件中,作為被告的當地衛計部門做出徵收決定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只能是做出該決定之時有效的,而不能是“過期作廢”的規範性文件;隨著“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的新規出台,“國家穩定現行生育政策,鼓勵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的舊規已廢止——新法取代舊法本是法的廢止的一種常規形態;那麼,“皮之不存,毛將焉附”,所做徵收決定豈不是成了無源之水,無本之木?

  其實,早在去年1月11日,國家衛計委計劃生育基層指導司司長楊文莊就表示:“對於全面兩孩政策實施之前(2016年1月1日之前),違反法規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已依法處理的應當維持處理決定,不能‘翻燒餅’;尚未處理或處理還不到位的,根據有關法規和政策,由地方人大、政府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的辦法,依法妥善處理”。那又如何“妥善處理”?在一個法治社會,當然得恪守法治精神,遵循“有利於當事人”的“從舊兼從輕”法律原則,也不能夠對“政策前二孩”進行追罰“翻燒餅”。

  國家生育政策法規的調整,“全面二孩”的落地實施,有著人口紅利消減、老齡化加重、生育率持續低迷的社會背景。一些地方衛計部門,不能因部門利益就無視法律規定,一葉障目不見泰山。如果仍然還對“政策前二孩”進行追罰“翻燒餅”,希望江蘇省高院的再審和國家衛計委層面,能夠進一步發出權威聲音,定紛止爭,為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發揮積極的社會指引作用。

  (來源: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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