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1月29日電/ 據新華社消息,2017年8月28日,經黨中央批准,中央軍委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委員、中共中央軍事委員會原委員、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原主任張陽進行組織談話,調查核實其涉郭伯雄、徐才厚等案問題線索。經調查核實,張陽嚴重違紀違法,涉嫌行賄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犯罪。接受組織談話期間,張陽一直在家中居住。11月23日上午,張陽在家中自縊死亡。
那麼,張陽涉嫌行賄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犯罪的贓款如何處理呢?追繳工作是否會隨著嫌疑人的死亡而停止?答案當然是否定的。
“大老虎”庭審前死亡
違法所得怎麼處理?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一旦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正在調查的案件將不再被起訴,其也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但是被認定為贓款和違法所得的財產,將繼續被法院追繳。
黨的十八大以來,管黨治黨的力度不斷加強,刑事訴訟法修改後,增設的追贓“特別程序”以及一系列黨內法規的完善出台,腐敗分子過往“權能生錢,錢能生權”的權錢交易之路,已經越來越少、越來越窄。
例如,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規定,“對於貪污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緝一年後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
2017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又聯合發布了《關於適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沒收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 對貪污賄賂等五類重大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等情形時如何追贓,進行了明確。這五類犯罪中的所得,不論是用於買房子還是投產業,不管如何改頭換面、重新包裝以及變得更值錢,都將認定或推定為“違法所得”,在履行有關程序後,均可以申請予以沒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