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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法規出台 停車逃費最高罰1千
http://www.CRNTT.com   2018-03-30 11:58:35


 
  《條例》指出,公共建築的停車設施具備條件的,應當將停車泊位向社會開放,並實行有償使用。不要具備停車條件的胡同,不得設置停車泊位。

  《條例》提到,北京市停車設施實行分類分區定位、差別供給、適度滿足居住停車需求,從嚴控制出行停車需求。

  記者注意到,《條例》在停車泊位供給這一章強調,停車設施與交通樞紐、城市軌道交通換乘站的銜接。新建小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建停車泊位。

  同時,鼓勵單位或者個人開展停車泊位有償錯時共享。公共建築的停車設施具備安全、管理條件的,應當將停車泊位向社會開放,並實行有償使用。

  設置道路停車泊位的總體原則遵循“嚴格控制和中心城區減量化,優先保障步行、非機動車、公共交通,保障機動車通行。服務半徑內有停車設施可以提供停車泊位的,一般不得設置道路停車泊位;不具備停車條件的胡同,不得設置道路停車泊位。

  《條例》指出,已經劃出停車泊位的,應該根據區域停車設施控制目標等情況,及時進行調整或者取消。

  小區業主共有車位調價需半數同意

  《條例》指出,道路停車收費應當按照中心城區高於外圍區域、重點區域高於非重點區域、擁堵時段高於空閑時段的原則確定。

  北京市停車設施實行分類分區定位、差別供給、適度滿足居住停車需求,從嚴控制出行停車需求。不具備停車條件的胡同,不得設置停車泊位。

  停車價格方面,《條例》指出,北京市對駐車換乘停車設施和道路停車實行政府定價。道路停車收費應當按照中心城區高於外圍區域、重點區域高於非重點區域、擁堵時段高於空閑時段的原則確定,並根據高於周邊非道路停車收費價格的原則動態調節。也就是p+r停車場和路側停車實行政府定價,按照上述原則執行,其他停車設施實行市場調節價。停車設施提供方,可以根據地理位置服務條件、供求關係等因素自主定價。

  《條例》同時規定了居住小區業主共有停車泊位收費如果要調整,需要有半數業主同意。《條例》第二十九條表述為“調整居住小區內業主共有的停車泊位的收費價格時,應當經專有部門占建築物總面積超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違反規定,未按照規定程序調整居住小區停車收費價格的,由城鄉建設部門責令限期整改,並處於10萬元罰款”。

  (來源:搜狐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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