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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破獲傳銷大案 涉案超14億元 
http://www.CRNTT.com   2018-04-06 11:07:55


  中評社北京4月6日電/近日,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全市法院依法審判傳銷犯罪案件工作情況,並通報典型案例。

  傳銷犯罪嚴重損害人民群眾的財產利益,極易引發群體事件,影響社會和諧穩定,一直是我國刑法重點打擊的經濟犯罪。2012年以來,泰安市兩級法院認真貫徹落實上級決策部署,充分發揮刑事審判打擊職能,依法從嚴懲處傳銷犯罪活動,共受理一審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犯罪案件27件,審結27件,判處犯罪分子177人,其中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16人。

  2005年起,被告人李某某(系香港居民)策劃成立公司進行市場經營活動。2005年9月至2010年10月間,李某某相繼在香港、內地註冊成立了斐梵國際(亞太)有限公司、斐貝(國際)集團有限公司等多個自然人獨資或由李某某實際控制的公司。李某某通過上述公司招募、組織人員通過網絡店鋪,以銷售美體內衣、健康食品、護膚品、日用品的名義從事傳銷活動。消費者通過購買規定的套餐成為斐梵公司的會員,同時取得發展其他人成為會員的資格及繼續購買產品的資格,自上而下形成金字塔狀結構。同時為不斷發展會員,斐梵公司根據發展會員的人數、對下線會員的管理、會員的活躍度等制定積分獎勵制度以及給予實物獎勵、旅遊獎勵等。

  截至案發,斐梵公司共發展會員152100人,遍布山東、河南、河北、北京、內蒙古、江蘇、上海等十餘省市區,形成約150個層級結構,非法收入達14億餘元,斐梵公司為此支付給會員各種獎勵合計7.9億餘元。

  法院審理認為,斐梵公司以推銷商品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購買商品成為會員,獲得加入資格,直接、間接以發展會員的數量作為計酬依據,騙取他人財物14億餘元,其行為嚴重擾亂經濟社會秩序,故應依法認定斐梵公司系傳銷組織。被告人李某某、郭某某、陶某、黃某某、王某某、馬某系該傳銷組織的發起者、策劃者、管理者或宣傳者,對該組織的建立及逐步壯大起重要作用,其行為均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據此,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100萬元;判處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50萬元;判處被告人陶某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40萬元;判處被告人黃某某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30萬元;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30萬元;判處被告人馬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並處罰金20萬元。

  泰安市中院相關負責人介紹,本案涉案金額達14億餘元,發展會員15.2萬人,波及十餘省市區,是近年來泰安市法院審理的涉案金額最大、涉及人數最多、波及地域最廣、重刑率最高的一起傳銷活動犯罪案件。

  在趙某某、劉某某、孫某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中,2011年底,被告人趙某某通過他人介紹加入天元公司做保健品銷售,學習通過網站銷售產品發展會員的運營模式。2012年2月,被告人趙某某、劉某某以天元公司工作人員的身份,以銷售天元公司保健品“銀花蒜寶膠囊”和“龍藏膠囊”的名義,設立天元公司銷售網站,其間趙某某發展被告人孫某某為其下線會員,並投資成立了天元公司大連專賣店,孫某某任店長。被告人趙某某、劉某某、孫某某在該網站上註冊多個會員號,構建交納會員費註冊成為會員並層層發展下線會員抽取提成的銷售模式,通過高額返利引誘大量發展會員。截至案發,該銷售網站查詢系統顯示總收入為1965萬餘元,公司剩餘1431萬餘元。趙某某、劉某某將部分款項用於購置房產、轎車、償還個人債務等。

  最終,法院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被告人趙某某有期徒刑6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判處被告人劉某某有期徒刑7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判處被告人孫某某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本案系一起較為典型的網絡傳銷案件,被告人通過商品銷售網站推行會員制度,以銷售保健品為名義,通過高額返利為誘餌構建交納會員費註冊成為會員並層層發展下線會員抽取提成返利的銷售模式。”上述負責人說。

  近年來,網絡傳銷違法活動日益突出,特別是隨著移動互聯網、網絡購物等網絡概念和營銷方式的發展,打著所謂“電商”“多層分銷”等名義從事傳銷活動屢見不鮮。網絡傳銷活動因其主體和標的虛擬性、行為跨地域性等特點,往往具有蔓延速度快、涉及人員多、波及地域廣、涉案金額大等特點,嚴重損害人民群眾利益,影響社會和諧穩定。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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