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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社北京5月6日電/ 俞俊傑的丈夫馮芳弟,系海南省海口市瓊山中學教師,擔任高中部數學課教學和高中班主任。2011年11月15日晚,馮芳弟任教的兩個班級進行測驗考試。結束後,馮芳弟回到家中。次日早上7點,同校老師在馮芳弟家中發現其身體狀況異常,立刻撥打急救電話,瓊山人民醫院到場進行搶救,但最終馮芳弟因搶救無效死亡。
瓊山人民醫院出具死亡證明顯示,馮芳弟因突發心肌梗塞,於2011年11月16日在家中死亡,發病到死亡時間間隔為“不詳”。搶救記錄記載:搶救時間段2011年11月16日8時31分至9時32分,到達現場時患者已無心跳、呼吸。
2011年12月,瓊山中學以馮芳弟因長期工作勞累過度,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中突發心肌梗塞死亡為由,向海口市人社局提出申請,要求認定馮芳弟為工傷死亡。瓊山中學數學組證明:“2011年11月15日晚,從20時30分至22時30分進行考試,馮芳弟老師連夜評完兩個班學生的數學試卷,並進行試卷分析,因每周三為我校數學教學研究時間”。
2012年5月,海口市人社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簡稱223號工傷決定),對馮芳弟不認定為工傷。俞俊傑不服,申請複議,海南省人社廳維持223號工傷決定。
對此,俞俊傑提起訴訟。海口市秀英區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俞俊傑訴訟請求。俞俊傑提起上訴,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以223號工傷決定認定事實不清為由,判決撤銷223號工傷決定,責令海口市人社局重新作出行政行為。海口市人社局不服並申請再審,海口中院駁回其再審申請。海口市人社局繼續申訴。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4年2月14日駁回其申請。
2015年1月17日,海口市人社局重新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簡稱223-1號工傷決定),認為晚上進行考試不是學校安排的活動,學校也沒有要求老師當天必須批改完作業或試卷的規定,馮芳弟發病不是工作時間,也不在工作崗位上,決定不認定為工傷或視為工傷。
俞俊傑又申請複議,海南省人社廳決定維持223-1號工傷決定。俞俊傑不服,於2016年5月向海口中院提起行政訴訟。海口中院判決撤銷223-1號工傷決定,責令海口市人社局重新作出工傷認定。海口市人社局不服,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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